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信息检索:
江苏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 > > 内容

外来工可享用公租房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5-08-07 16:29: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近日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努力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记者了解到,今年全国各地将建设约37万套公共租赁房,建设目标已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各地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责任书中。近期将公布的《2010—2012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中,也将把公租房建设规划纳入其中。

  让谁租

  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

  近年来,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是,由于有的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公共租赁房的供应对象正是这些“夹心层”人员。《指导意见》提出,公共租赁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指导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从目前各地实践看,公共租赁房的租金标准高于廉租房,但低于市场平均租金水平。

  怎么建

  单套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指导意见》要求,公共租赁房主要以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方式进行建设。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由于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起到保障和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的作用,因此政策对房屋套型、质量、规划等提出了严格要求。《指导意见》强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公共租赁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政府应当从土地、资金、税费、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土地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资金方面,地方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同时,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如何管

  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划扣

  为避免过去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出现的准入审核不严的问题,《指导意见》强调,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

  对于租金收入,《指导意见》提出,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同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同时,由于公共租赁房是公共资源,《指导意见》也对承租人应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上一篇:《“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解读
下一篇:《江苏省港口条例》政策解读

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中政国宏社会经济咨询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38

开户银行:北京建行万丰支行

银行账号:1100 1042 4000 5300 6848

联系电话:010-65067990  65067996

图文传真:010-65067996

单位信箱:vip@chinagdp.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