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是煤电装机大省,加快煤电机组节能环保改造,是保障能源安全,推进清洁发展的关键环节,是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实现“两个率先”的重要手段。通过推行更严格的改造标准,加快燃煤发电机组节能环保改造,可加快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进一步提升能源节约和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水平,意义重大。
2014年9月,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发改能源[2014]2093号),按照国家要求,结合省情实际,省发改委会同环保厅等部门,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出通过推行更严格能效环保标准,加快燃煤发电升级与改造,实现供电煤耗、污染排放、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的“三降低”和安全运行质量、技术装备水平、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的“三提高”。省政府办公厅已将《行动计划》下发各地执行。
二、《行动计划》实施的亮点
我省《行动计划》与国家《行动计划》要求相比,在改造范围和完成时间方面均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改造范围扩大。实施燃机排放标准改造的机组,由国家要求的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扩大至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同时,对单机10万以下的机组,要求全部达到重点区域特别排放限值。二是完成时间提前。要求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于2017年底前完成改造,单机10万千瓦以下机组2018年底前完成改造,比国家规定提前两年完成。
三、《行动计划》实施的目标
到2018年年底,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机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全省1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重点区域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50、100毫克/立方米);全省在役燃煤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下降至305克标煤/千瓦时(以下简称克/千瓦时)。到2020年年底,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60%以内,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60%以上。
四、《行动计划》实施的内容
(一)加强新建机组准入控制。优化煤电项目布局,严格能效准入标准,严格排放准入标准,科学发展热电联产,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厂网协调发展。
(二)加快现役机组改造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施综合节能改造,实施环保设施改造。
(三)优化电力调度运行方式。提高机组运行水平,优化电网调峰方式,统筹系统备用容量,提高需求管理水平,加强电煤供应管理。
(四)推进先进技术创新应用。提升技术装备水平,促进工程设计优化,推进技术集成应用。
五、《行动计划》实施的效果
2013年,全省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94.2万吨和133.8万吨,其中电力行业排放46.0万吨和69.5万吨,分别占48.8%和51.9%。经初步匡算,省级《行动计划》实施后,到2018年底,全省现役火电机组(包括煤电机组和燃气机组)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将由2013年的46.0万吨、69.5万吨、5.6万吨,分别下降至3.3万吨、3.9万吨、1.0万吨。在满足2014-2018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火电装机增长(2465万千瓦)的建设需求后,到2018年底,全省火电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将分别将至4.9万吨、6.0万吨、1.4万吨(详见附表2),与2013年相比,分别下降41.1万吨(降幅89.3%)、63.5万吨(降幅91.4%)和4.2万吨(降幅74.6%)。全省在役燃煤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下降至305克标煤/千瓦时(以下简称克/千瓦时)。年节约煤炭消费500万吨标煤。
六、《行动计划》实施的关键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改委、环保厅会同经信委、财政厅、统计局、质监局、银监局以及省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全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工作的总体指导、协调和监管监督。省发改委和环保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燃煤机组综合节能工作和污染物减排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各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组织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企业责任。各发电集团、所有发电企业以及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非电企业,是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细化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级电网企业切实做好优化电力调度、完善电网结构、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有关配套措施等工作,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各地区、各发电企业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三)落实奖惩政策。一是结合能效和环保水平科学安排机组发电计划。按照国家节能环保发电调度要求,兼顾能效和环保水平分配上网电量,提高能效先进和环保指标领先机组的利用小时数。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率先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在一定期限内增加其发电利用小时数,并在同类机组中优先调度。对按要求应当实施节能和环保改造但未按期完成或者未能达到效果的,适当降低其发电小时数。二是结合能效和环保水平科学优选后续项目。将燃煤发电能效和环保指标作为火电项目优选评议的重要指标,纳入优选评议办法。落实国家政策,对积极实施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优先支持其新建项目建设。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按照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实施环保改造后腾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优先用于本企业、本集团在省内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三是实施鼓励节能减排的价格税费政策。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给予电价支持。国家政策出台前,研究实施临时电价补贴政策。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在省级环保电价考核资金安排中,向实施环保改造的在役燃煤背压机组适当倾斜。四是出台燃煤自备电厂环保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燃煤自备电厂机组环保设施落后,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较大。因机组容量较小,单位千瓦环保设施改造投入较大,需要另行研究出台专项资金补助政策,鼓励自备电厂加大节能减排力度,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四)严格监管检查。省发改委、环保厅会同省经信委、江苏能监办等有关部门开展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专项监管和现场检查,形成专项报告向社会公布。省环保厅加强对燃煤发电机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建设与运行情况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重大问题的,要约谈其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并追缴其违规所得;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推进信息公开。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建立健全煤电行业节能减排信息平台,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其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在役燃煤机组节能环保改造结果按年组织公示。对煤电节能减排重大技术研发成果和示范项目,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引导发电企业尽早应用科研成果,提高节能减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