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规范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省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并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无偿扶持,由企业自主申报,地方审核推荐,省级择优选取,采取奖励、补助、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有偿扶持,通过引入银行、保险、担保、投资基金等第三方,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增信、保费补贴等市场化的扶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突出重点、政府引导、方式多样、注重绩效”的原则。
(一)规划先行,突出重点。根据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重点。主要支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区),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服务业重点企业,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和品牌建设等。
(二)政府引导,企业投入。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投入主体是企业,通过省级财政资金的引导,旨在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竞争力。
(三)区分类别,手段多样。区分现代服务业项目的性质,对竞争类项目原则上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增信、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平台类、公共服务类等具备一定公益性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考核奖励、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
(四)强化监督,注重绩效。建立全过程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公开申报、审核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确保专项资金立项科学、监管有力、发挥效益。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重点工程及年度工作计划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及其他需要支持的服务业发展项目。
第六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其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二)项目已开工建设(平台类项目建成运营),审批程序合法、各项手续齐备。
(三)项目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以信息等高技术为依托,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能运用新的组织方式、管理模式和新技术。
(四)项目能提升制造业水平、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示范作用明显。
(五)项目未申报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财政奖励、融资增信、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现代服务业项目。
(一)投资补助。对现代服务业的重点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重点项目,以其在建设期内所发生的银行贷款为标准,给予不超过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补贴。
(三)财政奖励。对省委省政府明确奖励政策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财政奖励。
(四)对采用融资增信、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扶持的项目,按照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相关规定执行。
对申请无偿补助的项目,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无偿补助方式。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及发展改革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省属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
(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参与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五)参与省发展改革委拟定项目评审方案;
(六)参与省发展改革委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额度;
(七)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八)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重点工程及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三)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
(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六)会同省财政厅拟定项目评审方案;
(七)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八)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管理中涉及到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监管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对省本级项目进行直接监管;
(九)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负责审核项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预算的合规性,审核项目投资来源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按国库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及工程进度拨付、结算资金;
(三)配合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及验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
(二)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
(三)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包括:阶段性检查和项目总体验收等,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四)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考核验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建设实施,主要责任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评审结果,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
(四)项目实施完成后,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五)配合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及结算、决算、验收工作,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
(六)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七)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对项目的质量、使用效果负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对引入银行、保险、担保、投资基金等第三方,对项目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有偿扶持方式的,相关参与方按照签约合同和协议文本的相关条款进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年初,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计划。各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初审并联合行文上报。省属企业(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报。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评审、会商、公示、批复下达。
形式审查:省发展改革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包括: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申报流程是否符合规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提交承诺书等。
评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拟定项目评审方案,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审计。
会商:省发展改革委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年度项目安排计划意见,会省财政厅确定。
公示:根据会商结果,省发展改革委上网公示通过审核的项目,公示时间一周(5个工作日)。
批复下达: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及预算指标,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工作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六十日内完成,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在省级人大批复后六十天以内下达。如未按期下达,省财政有权采取资金按因素法直接切块下达、预算调整、收回等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方案批复后,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建设方案,推进项目实施。市、县(市)财政部门应配合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各地应按上报的项目建设方案落实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中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原项目申报程序由当地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请调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实施(建设)内容、投资变化达到原计划的20%及以上的;
(三)项目实施地点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各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组织验收评估。验收评估内容包括: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省属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验收评估。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组织,省发展改革委具体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和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示范效应等。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参考依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重点工程及年度工作计划等要求,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四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根据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申报实施方案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并核减该市、县(市)下一年度的资金支持规模,三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项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6日起施行。《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08〕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