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运动健身场馆(以下称定点单位)的管理,建立正常的准入、退出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一、定点单位的准入条件
(一)下列单位可申请定点
1、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2、乡(镇)卫生院、综合门诊部(所)、专科门诊部(所);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开办的医务室;
4、零售药店;
5、运动健身场馆。
(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评审标准,持有卫生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政府物价部门有关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的规定。
(3)遵守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信息系统。
(5)取得执业许可证后提供正常医疗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不受本条款限制)。
(6)配备不少于3名专门供职于本医疗机构的临床类别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中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务人员至少1名,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护士。
(7)具备整洁的服务场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布局合理,符合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要求;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分别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配备心电图机、血糖仪、急救箱、供氧设备、消毒灭菌设施及必要的通讯设备;输液躺椅和观察床不少于5张。
(8)药房常备药品符合卫生、药监部门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应占80%以上。
(9)建立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有真实、完整的财务帐目。
(10)拟定点区域1000米范围内无科目重复的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不受本条款限制)。
2、申请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除应具备申请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外,还必须是:
(1)符合区域规划及定点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如下:
①业务用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
②设置病床25张以上;
③配备15名以上医师(其中中医师不少于2名)、护士15名、医技人员5名以上、药剂人员3名以上、其他人员10名以上;
④配备X光机、B超、心电图、心电监护仪、简单呼吸机、吸痰器、生化分析仪、血糖自动测定仪、3台以上氧气呼入装置;
⑤专设抢救室、小手术室(换药室)、消毒室、污物清理室;
⑥门诊定点一年以上、未因违规被相关部门处理过。
(2)符合区域规划的二级以上(含二级)专科医院;
(3)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
(三)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GSP认证。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有关药品价格的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
3、遵守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信息系统。
5、取得执业资格后实际经营不少于6个月,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的条件。
6、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人员,其中 1 名应为执业药师(中药师)或从业药师(从业药师必须取得资格后从事药品经营时间两年以上);营业人员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持证上岗,并持有效期内健康证明。
7、具备整洁、独立的营业服务场所,使用营业面积同一平面不少于100平方米(乡镇区域内的使用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营业服务场所和仓库符合市药监部门相关要求。
8、经营药品品种不少于1000种,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应占80%以上。
9、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有真实、完整的财务帐目。
10、在拟定点区域500米范围内无定点零售药店(若在500米范围内有多家零售药店同时申报定点的,按照规划布局、营业场所面积、资金规模、经营范围、管理和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条件择优定点)。
(四)申请定点运动健身场馆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乒乓球馆乒乓球台不少于10副,且使用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2、羽毛球馆场地不少于6片,且使用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3、乒乓球、羽毛球“两合一”球馆,乒乓球台不少于6副,羽毛球场地不少于4片,且使用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4、游泳馆的卫生条件及其它设施符合相关部门要求;
5、综合性运动健身场馆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6、其它运动性健身场馆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7、男女更衣及淋浴设施应分设;
8、运动健身场馆内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
9、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执行医保定点运动健身场馆服务协议;
10、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参保人员的收费标准应享受会员价或最低价。
二、定点单位的确定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择优定点的原则,对市区申请定点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并确定定点单位。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定点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依据相关规定择优定点。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拟批准的定点单位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文确认其定点资格。
(四)取得定点资格的单位,需接受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并做好医疗保险药品及收费项目对照、医疗保险管理系统软件安装联网等工作。
(五)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三、定点单位的退出
(一)定点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
1、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的;
2、采用伪造账目、票据或涂改伪造病历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3、被注销、吊销或关闭的;
4、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
5、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犯医疗保险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定点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经营项目等内容或歇业的,应在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否则,将取消其定点资格。
定点单位变更营业地址的,一律按新的准入条件重新审核:符合定点条件的,保留其定点资格;不符合定点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定点单位应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三)定点单位违反协议规定,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取消其定点资格。因违规被取消定点资格的,两年内不得批准为定点单位。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