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市政府设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为加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泰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泰办发[2009]6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双创计划”)资助对象;
(二)用于市“双创计划”工作经费;
(三)用于市“双创计划”的后续支持。
第三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严格程序、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和编制年度“双创计划”,组织开展对“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的后续培养。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编制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下达年度人才引进资助资金,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六条市辖区及医药高新区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和申报“双创计划”,受市人才办的委托,与“双创计划”引进人才或团队及人才引进单位签订资助合同,及时落实配套资助资金,向人才引进单位拨付资助资金,督促引进人才单位将资助资金拨付给受资助人才,对引进人才执行资助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上报获资助人才创新创业成就。
第七条人才引进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合同约定的其它配套条件,及时报告受资助人才创新创业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接受市、区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助范围、标准和资金使用
第八条根据每年确定的引进计划,重点资助引进以下创新创业人才或创新团队:
1、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决策和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2、能够对我市产业结构优化、技术水平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特色产业基地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特别是在生物技术与新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的高科技新兴产业领域从事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层次人才;
3、实施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创建市级以上企业重大研发机构和技术服务平台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4、地方、部门、企业及社会资金重点支持的高层次人才。
对符合引进重点且经过规定程序被确认纳入“双创计划”的创新创业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40-200万元的资助,特别优秀的可突破最高资助标准。
第九条“双创计划”资助资金,用于对引进人才或团队创新创业中的课题研究、改善生产科研条件和对个人补助等。
第四章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条根据年度申报工作的要求,由各区及医药高新区组织开展“双创计划”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双创计划”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技术评审、实地考察和公示,确定资助的人才或团队名单,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市财政局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下达至各区及医药高新区财政局,由各区及医药高新区根据资助合同将资金拨付到人才引进单位。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各区及医药高新区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各区及医药高新区应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于每年12月底前,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使用综合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三年对“双创计划”实施情况,从引进人才企业申报专利、税收、高层次人才数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引进人才单位或受资助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资助合同,追回已经下拨的资助资金,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二)截留、挪用或挤占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单位或受资助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资助合同的,依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2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