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和《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23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国能法改〔2015〕188号)等系列文件,对简政放权和强化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加强和改进全省火电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省情实际,制定出台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全省火电项目规划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规划。主要明确各级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备选项目的管理制度。一是明确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二是规定备选项目的确定和调整办法等。三是规定地区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规划以设区市为单位编制,并明确编制要求和管理流程。四是明确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和地区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规划的关系。
第三章项目申报。主要明确火电项目的前期工作流程。一是规定燃煤发电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明确项目优选和前期工作流程。二是规定天然气发电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前期工作和优选流程。三是规定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和前期流程。四是明确除实行规模管理的燃煤发电项等特定项目外,不再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
第四章项目核准。主要明确项目核准的有关要求。一是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具体要求。二是明确燃煤发电项目、天然气发电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核准需落实的基本条件。三是项目申报核准的基本流程和条件,明确对于未核先建项目不予办理核准手续。四是明确项目核准后和开工前对于项目的管理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一是规定项目建设的基本要求。二是规定项目建成投产前需落实的各项条件。三是明确项目建成投产后需接受的相关检查。四是规定对违规现象和行为实行黑名单管理。
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解释权限和实施日期。
三、实施亮点
一是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全省火电项目管理要求。《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具体明确全省火电项目管理的具体要求,为项目的科学决策、优化布局和规范建设提供政策支撑,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火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以部门规章形式贯彻简政放权相关要求。《办法》明确除实行规模管理的燃煤发电等特定项目外,不再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同时,《办法》按照《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予以明确。
三是以部门规章形式强化各级规划引领作用。《办法》明确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和区域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规划的编制主体和报批要求,明确备选项目地位,进一步强化规划对项目的引领。
四是以部门规章形式完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监管。《办法》强调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核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对违规开工建设、不按审批内容建设等行为载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出资各方和项目所在地,视情节和责任,实施项目限批。
五是以部门规章形式重申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要求。《办法》对燃煤发电项目煤炭等量(减量)替代作出要求,规定燃煤发电项目核准前,要按相关规定落实机组关停容量和煤炭削减量资源;项目建成投产前,要完成全部煤炭替代量,并完成落后机组和燃煤锅炉关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