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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钢铁工业淘汰落后项目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5-08-07 16:31:20
  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领域。自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以来,国家已陆续出台10多份相关政策文件。最近,有基层机构和公众通过网络,就钢铁工业淘汰落后项目的政策问题提出咨询。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其目录附后),就有关政策问题回答如下:
  
     一、关于现有钢铁企业调整发展的基本规定
   
     国家高度重视钢铁工业可持续发展,特别重视现有钢铁企业调整、发展和提高,其基本宗旨是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淘汰落后,提升水平。
  
    (1)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三章强调,“按照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重组、提升水平的原则,加快调整原材料工业结构和布局,降低消耗,减少污染,提高产品档次、技术含量和产业集中度”。冶金工业要坚持“优化发展”,“坚持内需主导,着力解决产能过剩问题,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加速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提高钢铁产品档次和质量”。
  
    (2)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5号令,2005年7月8日)第一章“政策目标”部分明确,要调整产品结构、产业组织结构、产业布局结构、发展循环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业竞争力。《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第四章“产业技术政策”部分明确了钢铁工业装备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准入条件和三废处理要求,其中第十二条特别强调,为确保钢铁工业产业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努力达标”。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084号,2006年6月14日)明确了结构调整需要把握的“四项原则”,强调要“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按照钢铁产业政策和规划的要求,有保有压,坚持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相结合,扶优与汰劣相结合,兼顾重组与关停相结合,现有企业改造与搬迁相结合”。
 
     根据前述政策规定,我们理解,(1)钢铁工业主要依托现有企业调整、改造、重组、提升来实现发展;(2)对现有企业结合淘汰落后实施的拟建项目,应在政策许可范围内予以支持和协助。


     二、关于钢铁行业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家高度重视钢铁行业投资管理,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等相关文件中曾多次作出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要点:
  
    (1)钢铁行业投资项目也实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等三种管理方式。对外商投资的钢铁项目和企业(指内资企业,下同)投资的《目录》内钢铁项目实行核准制;对企业投资并且申请使用政府资金的钢铁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的《目录》外钢铁项目(指不新增炼铁、炼钢、轧钢能力的项目和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的铁矿开发项目)实行备案制。实际上,国家发改委2005年发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第二十五条也曾明确,由国家发改委出具的钢铁项目批准文件有“批复、核准或备案”等三种。
  
    (2)具有特殊情形的钢铁项目必须报经国家批准。自2003年以来,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和独立炼钢厂、炼铁厂项目,新增炼铁、炼钢、轧钢能力的项目,一直被视为特殊项目,实行严格管理。投资体制改革前,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明确“国家和各地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和独立炼铁厂、炼钢厂项目,确有必要的,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准入条件充分论证和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2004年4月27日)(第四部分“清理后的处理”)明确,“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注:指2004年)开工的,须报国务院批准”。投资体制改革时,国发(2004)20号《决定》附件明确“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投资体制改革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实施调控措施防止钢铁盲目投资反弹的紧急通知》(发改工业[2004]1822号,2004年8月26日)重申,“对于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一律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现有企业的拟建钢铁项目,虽不一律禁止,但需视具体情况并按相关规定报批。国家发改委《关于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项目清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工业[2004]1791号,2004年8月25日)第二部分对在建、拟建项目明确了处理原则,强调“要继续支持符合产业政策,技术先进、产品市场前景良好的企业,加快实施有利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重点项目建设”。
  根据前述政策规定,我们理解,(1)钢铁行业投资项目实行三种管理方式,但需视具体情况规范地加以选择;(2)对拟建项目并不一律禁止,但应按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3)如现有企业的拟建项目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2004年11月25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备案管理。(A)实施主体为内资企业并且拟建项目不引入外商投资;(B)拟建项目不申请使用政府投资;(C)淘汰的现有能力大于拟建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能力;(D)拟建项目的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满足《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准入条件。


     三、关于其他相关事项
      
     钢铁工业投资项目政策规定较多,敏感程度较高,要严格准入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全程监督。如拟建项目适用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备案管理规定,要重点把握以下事项:
  
    (一)严格审查备案条件。按现行政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除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已经作出明文规定的以外,总体上遵循“从简”的备案原则,重在把握产业政策。对拟建钢铁项目,要认真对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等相关规定,在下达备案通知之前,督促项目业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由项目业主书面确认其完整性、真实性。(1)工艺装备现状。即现有炼铁、炼钢、轧钢工艺流程图,装备(含配套设施)及规格一览表,金属物料平衡图(简称“两图一表”)。(2)淘汰落后方案。即项目业主提交的淘汰落后书面承诺文件,其附件包括拟淘汰的落后装备名称、规格及其影像资料,与淘汰设备逐一对应的淘汰时间表(指某年某月)。(3)拟建项目内容。即拟建项目装备名称、规格以及预计热负荷试车时间、竣工投产时间。在此基础上,应由备案机关事先组织专家开展以下工作:(1)对项目业主提交的拟淘汰装备进行实地测量、记录,形成档案和纪要。(2)对项目业主提交的“两图一表”进行复核验算,形成档案和纪要。(3)对项目业主提交的拟建项目内容以及备案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对照准入条件作出评审结论并形成纪要。(4)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我委最新要求,组织专家对能源消耗和节能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查,作出结论。如条件许可,前述工作可由备案机关委托公证机构全程监督,形成全程影像资料。在不新增能力、不违背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下达备案通知。
  
    (二)严谨表述备案内容。备案通知是投资主管部门对备案类项目实施管理的唯一文件。按现行政策,对一般备案项目实行格式化备案,但对钢铁项目应以文本方式备案。在备案通知中既要明确拟建项目生产能力和建设内容,也要明确淘汰能力和淘汰内容,还要明确淘汰时限,并将按期淘汰作为竣工验收和正式投产的前置条件。为防止出现逾期淘汰以及拟建项目建成、热负荷试车(一般为6-9个月)期满后不淘汰的现象,还应在备案通知中明示备案机关全过程督查尤其是对淘汰设备拆除实行现场监督的权利,明示淘汰设备不得转让、变卖的要求,明确停止供电等处罚措施。
  
    (三)严格掌握开工条件。要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发改投资(2006)1538号和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2006]1088号)文件规定,在项目开工前,督促业主办结各类相关手续。要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耗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06]1197号)要求,在项目开工前进行能源评估。
  
    (四)切实加强后期管理。对钢铁项目(包括淘汰落后项目)要切实加强后期管理。(1)要重点监督淘汰落后实施情况,现场监督落后设备、设施的拆除、销毁过程。(2)要重点监督竣工投产所需条件,在竣工验收前组织专家对照淘汰方案进行逐一审查,作出书面结论。如出现逾期淘汰、不淘汰现象,要及时责令停工停产,必要时依法采取停电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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