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同意宿迁市宿豫区中运河刘老涧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宿迁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建设和监管,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
二、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3号),尽快完成水源地达标建设。
三、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85号)要求,进一步强化水源地长效管护,加强水源地原水水质监测监控工作,定期评估水源地环境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