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推动“放管服”、商事制度等改革成绩突出的地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试点,优先纳入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大数据监管等相关试点,优先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对促进外贸优进优出、组织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工作突出、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地区,在商务发展扶持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优先推荐国家级试点,优先安排省级试点。对积极利用外资且提质增效成效明显的地区,在分配利用外资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省商务厅负责)
三、对推进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成效明显的地区,优先推荐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先支持其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更名或调整区位。(省商务厅负责)
四、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较好的设区市,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以及切块资金安排时予以重点倾斜,用于奖励支持该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对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地区,给予一定奖励。(省财政厅负责)
六、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对列为省级试点的PPP项目给予前期费用补贴,在规定时间内规范实施落地的,按社会资本方出资资本金的1%-5%给予奖补,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为2000万元。对民营企业作为主要社会资本方或绿色环保领域的项目,奖补标准上浮10%;对评为省级示范的PPP项目,省财政给予每个项目100万-500万元奖补。(省财政厅负责)
七、对交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好、投资计划完成率高、地方投资落实到位、工程款支付及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到位、项目形象进度完成情况好、省交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支持配合完成情况好、促进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措施有力、交通债务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有力的地区,优先安排交通项目审查审批,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省交通建设投资计划、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八、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年度工作考核成绩好的地区,优先安排水利基建项目审查审批,优先下达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
九、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的地区,在申报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和金融改革试验区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上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支持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绿色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优先与其开展社会征信业务合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发展改革委、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负责)
十、开展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实行分类奖励,对考核成绩优异的地区,给予用地计划等奖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十一、对完成高标准农田及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较好的地区,在分配省级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二、对开展消费促进工作、推动高品位步行街建设、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及产销对接、积极发展农村电商和社区电商成效明显的地区,在商务发展扶持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试点,优先安排省级试点。(省商务厅负责)
十三、对落实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科技创新40条)、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科技改革30条)成效明显的地区,在省科技计划资金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重大平台载体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省科技厅负责)
十四、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高新区,依法依规调整区域范围,优先推荐综合评价靠前的高新区明确管理机构级别,优先保障重大创新项目用地需求。开展高新区发展评价考核,对创新绩效突出的省级以上高新区给予奖励补助,并优先布局建设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省委编办、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十五、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成效明显的地区,优先支持其建立知识产权局市合作共建机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市,优先列入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示范区域,在安排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专项资金、培育高价值专利和高知名度商标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六、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奖励制度,对运行成效明显且地方财政给予资金安排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财政按因素法给予一定比例奖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七、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区,优先支持培育建设产业创新中心、双创示范基地、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社区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创业示范基地等国家和省级双创平台。开展已认定的省级双创平台评价考核,对绩效突出的予以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八、对促进制造业创新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实施技术改造、智慧江苏建设、制造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等成效明显的地区,在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智能车间(工厂)建设、服务型制造、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上云、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试点示范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在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九、对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地区,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工程建设,在重点项目上予以适当倾斜,引导国家和省市财政资金集中支持国家亟需、能填补国内空白、能实现重大原始创新、可替代进口、突破国外专利和技术封锁、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同时通过政银合作进行协同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十、对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成效明显的地区,优先认定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并在省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一、对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改革创新成效明显的地区,在省级质量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在地方标准申报和省级标准化试点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质量基础设施投入、国家和省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规划布局、质量提升工作重点扶持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二、对推进校企合作力度大、措施实以及职业教育投入保障有力、发展环境优越的设区市,在高等职业教育卓越计划和中等职业教育领航计划、职业教育专业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教育厅负责)
二十三、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工作创新创优成效明显,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各类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四、对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严格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落实省级调剂补助制度等成效明显的地区,在省级调剂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五、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探索创新有实质成效和重要经验的地区,给予一定奖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
二十六、对棚户区改造、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区,在省级财政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资金、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引导资金、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引导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优先支持发行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七、对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明显的地区,省统筹中央补助资金,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按一定比例或额度给予奖励。(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对招人引人留人政策措施得力、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成效明显、基层综合服务能力强,以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基层首诊签约覆盖面广、群众获得感强的地区,在分配卫生计生重点学科专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等专项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九、加强养老服务体系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省级养老服务体系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健康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养老服务业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和养老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培育创建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在省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加强殡葬综合改革绩效考核,对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成效明显的地区,在殡葬项目建设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一、对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整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及生态建设成效明显的地区,在争取中央财政环境资金时加大指导力度,额外安排省级环保引导资金进行奖励,优先支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二、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地区,在分配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三、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地区,在分配年度省级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四、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优秀、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和补贴到位、优质优价收购和订单粮食推进有力、粮食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的地区,在省级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方面予以适当倾斜。(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五、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且受到国务院督查表扬的地区,在下一年度省政府组织的有关实地督查中实行“免督查”。(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对真抓实干、相关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是新时代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完善督查激励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配套激励措施,及时制定或调整完善具体实施办法;要加强宣传解读、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总结评估实施效果,确保激励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既公平公正、客观全面评价地方工作成效,又简化操作、优化流程,避免增加地方负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激励措施的对接、落实工作,注重宣传引导,鼓励奋勇争先,用足用好激励措施,创造出实实在在、不含水分的业绩,充分发挥督查激励的示范带动作用。省政府办公厅将对激励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对实施效果组织评估。
从2019年起,省各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根据国家和省统一组织的重大督查情况,结合本部门日常督查情况,提出拟予激励支持的地方名单,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统筹组织开展相关督查激励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行配套激励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1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