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经信财审〔2015〕507号 各市、县(市)经信主管部门,各省直项目单位,委各有关处室: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省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财绩〔2015〕6号)和委党组关于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我委将于今年7-10月,对2014年度省级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现将绩效评价工作方案(附件1)及相关要求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委各专项资金主办处室(项目分类对应表见附件2),根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分条线对市县布置绩效评价自评价工作(自评价报告及其附表格式见附件3,其中表3、表4等涉及本处室个性化指标的表格及填报说明,由本处室拟订并经委相关处室审核后印发),按时收集、审核各项目单位自评价报告,采集、汇总、分析数据,撰写专项资金自评价报告,并于9月15日以前,将自评价报告报“六大行动”牵头处室。其中,省直项目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由委各专项资金主办处室直接负责布置和汇总。 委“六大行动”牵头处室,负责汇总分析相关专项资金自评价报告,按资金权重计算本“行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撰写加权汇总的绩效自评价报告(加权汇总的自评价报告及其附表格式见附件4),并于9月22日前,与各处室绩效自评价报告一并报委综合规划处。 委各专项资金主办处室,要积极利用委相关信息网络系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工作量。 二、请各市、县(市)经信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及我委各对口条线工作布置的具体要求,分条线组织本地区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评价自评价工作,按时收集、审核各项目单位自评价报告;各市、县(市)经信主管部门分条线采集、汇总、分析数据,撰写专项资金分条线自评价报告(8月30日前报我委各专项资金主办处室),并在此基础上,就本地区各类专项资金的权重,加权计算本地区专项资金总评价结果,并撰写加权汇总的自评价报告(报我委综合规划处,加权汇总的自评价报告及及其附表格式见附件4)。 三、请各项目单位,按照本通知及其他具体工作要求,认真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客观、真实地填报相关资料,及时报送绩效自评价报告。对于2012-2014年度连续3年获得我委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除按统一要求对2014年度开展绩效评价外,还应另行对前两年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报送绩效自评价报告(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对于各地、各单位的自评价报告,我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核实。 五、“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小巨人企业技改、专精特新发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为省财政厅指定自评价项目,其绩效自评价工作必须按本通知第一、二条明确的时间节点完成,其他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的完成时间节点可同步顺延15天。 六、“省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为省财政厅重点评价项目,由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价,不列入本次自评价工作。委各专项资金主办处室、各市、县(市)经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具体工作步骤按省财政厅要求实施。 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各专项资金主办处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委相关处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财务审计处宋佳丽83398318,综合规划处高彬83392911,驻委纪检组 武金梅8228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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