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计划安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计划的安排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对省属单位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1997〕1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项目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计划的安排和管理:
(一)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经省政府同意安排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的项目;
(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在省发展改革委权限内承诺安排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
(三)省属单位政权和职能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在省发展改革委权限内申请安排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一次性补助的项目;
(四)其他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安排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分两批编制和下达。第一批年度投资计划在上半年编制和下达,重点安排第二条第(一)、(二)项的项目,额度不低于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年度总规模的80%;第二批年度投资计划在四季度编制和下达,主要安排第二条第(三)项的项目。
对于个别急需用款的重要事项,省发展改革委可以以开具拨款通知单的形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其额度纳入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年度总规模管理。
第四条 省各有关部门或有关项目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当年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计划,填列投资计划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作为计划编制的依据:
(一)截至申报计划时项目已获得省发展改革委的最后批复文件;
(二)截至上年底项目进展情况及当年计划进展情况;
(三)截至上年底项目累计完成投资及当年计划投资;
(四)申请一次性补助的项目提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有权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五)省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各申报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和综合平衡,根据项目批复文件中资金承诺额度和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区分轻重缓急,按照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编制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计划草案。
第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已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在建项目,列入第一批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按照项目建设起止年限和项目建设进度,同步安排年度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其中当年竣工项目,累计安排额度应达到承诺投资额的90%,其余10%资金待竣工决算后在下年度第一批投资计划中安排。
第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批、计划年内开工的项目,列入第一批年度投资计划草案,适当安排部分年度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安排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承诺投资额的50%。其中当年竣工项目,安排额度可达承诺投资额的90%。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已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批、计划年内开工的项目,列入第一批年度投资计划草案,适当安排部分年度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安排额度不超过承诺投资额的30%。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尚未审批的项目,个别建设规模较大且省政府明确要求安排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的可列入第一批年度投资计划草案,适当安排部分年度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作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额度不超过应安排投资额的20%且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省水利重点工程专项资金和切块补助专项资金在第一批年度投资计划中安排,其明细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编制和下达。
第十一条 第一批年度投资计划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分管省长批准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
第十二条 申请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一次性补助的项目,符合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列入第二批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每个项目的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安排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补助比例视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及总投资规模确定。
第十三条 当年前期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下半年已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的项目,可以列入第二批年度投资计划草案,适当安排部分年度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安排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承诺投资额的20%。
第十四条 第二批年度投资计划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确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
第十五条 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严禁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年度投资计划申报、编制和批准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委托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项目建设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项目概算确需变更调整的,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5号)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于每季度首月五日前将计划执行和项目进展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有关部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商请省财政厅暂停其当年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的拨付,并暂停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安排;情节严重的,提请或移交省有关部门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省预算内统筹基建资金用途或转移、侵占、截留、挪用省预算内统筹基建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或项目建设进度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