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为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创业创新带动重点群体就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际,制定《江苏省省级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基本原则:贴息补助资金遵循定向使用、标准明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各地组织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综合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保障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贴息标准:对《江苏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重点群体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且期限、利率等符合规定的,省以上财政对金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苏南30%、苏中60%、苏北100%);省级财政对金额超过10万元的贷款利息给予以奖代补支持,按符合条件的贷款发放金额给予不超过5%的奖补。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省以上财政按照合同签订日同期贷款基础利率的15%(苏南)、30%(苏中)、50%(苏北)分别给予贴息支持。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省以上财政不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