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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7-11-20 14:34:25
  7月13日,省委、省政府以苏发〔2017〕14号文件印发了《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

  一、标准的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生工作,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特别是习总书记在视察江苏时重要讲话中,把“百姓富”作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的重要方面,要求像落实发展指标一样落实民生任务,推动民生建设迈上新台阶。

  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了“两聚一高”的奋斗目标,做出“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的部署。省委李强书记明确提出“抓紧研究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努力实现公共服务的布局优化、普惠可及”的工作要求,指明了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的路径方向。

  我们把《标准》的研究制定作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一项具体行动,通过《标准》的制定发布,努力实现公共服务的布局优化、普惠可及,满足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新期待新需求,增加城乡居民的“隐形财富”。对人民群众而言,《标准》的发布可以让老百姓清晰知道自己身边有哪些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每个项目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功能。对政府而言,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必须完成的任务,《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基层的基本公共服务配什么、谁来配、在哪配的问题,促进政府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回应民生诉求,更好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创新提供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公共服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按照省党代会的部署要求,今年3月开始,我委启动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我们注重认真梳理对接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基层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思路;注重组织专门力量赴基层调研,面对面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深入了解基层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情况和各类群体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注重按照让群众“可观、可感”、功能配置“可量化、可持续”、工作进展“可检查、可考核”的“六可”要求,细化目标要求,压实工作责任。《标准》经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讨论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7月13日由省委省政府正式印发实施。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主要包括6个部分,分别对乡镇、街道、建制村、城市社区、自然村、居住小区6个功能单位,逐一明确了服务类别、服务项目、功能配置和配置主体。在服务类别和服务项目方面,乡镇单元,主要提出了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交通、市政公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政务服务等10个服务类别,细化出32个具体服务项目;街道单元,服务类别的范畴与乡镇一致,细化出24个具体服务项目;建制村单元,提出了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公共交通、市政公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生活服务、政务服务等10个服务类别,细化出22个具体服务项目;城市社区单元,提出了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公共安全、生活服务、政务服务等7个服务类别,细化出15个具体服务项目;自然村单元,提出了公共教育、文化体育、市政公用、环境保护、生活服务等5个服务类别,细化出6个具体服务项目;居住小区单元,提出了公共教育、文化体育、社会服务、市政公用、生活服务等5个服务类别,细化出10个具体服务项目。对每个功能单元的具体服务项目,都明确了功能配置标准和责任单位。

  三、标准的主要特点

  《标准》深入分析不同人群的需求,围绕人的需要,更加科学精准的定位服务项目和功能配置标准,具体来说,可以归纳为六个关键词。

  一是“基层”。《标准》在深入分析不同空间单元、居住群体的公共服务需求特点的基础上,在城市中以街道、社区、居住小区为空间单位,在农村以乡镇、建制村、自然村为空间单位,将基本公共服务的功能和设施与“人”对接,提出基层各级各类基本公共服务的功能配置要求,让资源跟着需求走、服务跟着居民走,为老百姓提供家门口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的公共服务项目
 

  二是“基本”。《标准》明确的是政府能够、应该、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是功能配置的最低标准,做到既尽力而为,该兜底的坚决兜住,该体现高水平全面小康要求的充分体现,又量力而行,综合考虑各地差异性和现实可能性,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三是“功能”。《标准》明确的是在基层必须配置的服务功能,不提硬件指标要求,防止因新建扩建场所增加基层负担。同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按照“共建共享”原则,引导服务方式类似的各类平台和机构集中设置,提高基层资源配置效率,增强综合服务能力。
 

  四是“标准”。《标准》提出的是全省统一的功能配置要求,苏南、苏中、苏北都要达到,力求以功能的标准化推动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提高普惠性。
 

  五是“试行”。《标准》的制定在全国尚无先例,因此将《标准》明确为“试行”,根据实施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完善服务领域、功能配置要求。同时,鼓励各地在“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增加“自选动作”,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建立本地的功能配置标准,为本地居民提供更多的服务,更好地满足本地居民日益提高的公共服务需求
 

  六是“时间”。《标准》明确的任务,不是要求各地一两年内就要完成的,而是要合理引导预期,通过整个“十三五”时期的努力,到2020年达到功能配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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