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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6-12-21 14:05:18
 2016年1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和江苏省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5号),正式对外发布《江苏省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层面相继出台《关于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411号)、《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984号)等系列文件,对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煤炭消费结构,规范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按照《江苏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8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办法》适用范围、煤炭替代来源等基本要求。一是明确《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燃煤发电项目。二是明确煤炭替代量分为现货量和期货量,其来源是电力行业关停和节能改造、非电产业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技改以及分散燃煤锅炉关停。三是明确拟建燃煤发电项目应编制煤炭替代方案,严格执行替代标准。

  第二章管理流程。主要明确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流程。一是明确煤炭替代方案应委托专业咨询机构或自行编制,并取得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二是明确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改部门应会同环保、经信等部门对煤炭替代方案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三是明确经过审核的煤炭替代方案是拟建燃煤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的重要内容,是参加江苏省火电项目优选的重要依据,也是环保、能评部门开展环评和节能审查的重要内容。四是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煤炭替代量,在机组并网前,应当完成全部煤炭替代量,编制煤炭替代完成情况报告,并取得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因建设内容调整造成煤炭消耗量增加的,应统一纳入煤炭替代完成情况报告。五是明确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改部门应会同环保、经信等部门组织对煤炭替代完成情况报告进行核定,并出具核定意见,并报省发展改革委,抄送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力公司,提请机组并网。六是明确对未完成全部煤炭替代量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购售电合同和调度协议,投产的机组暂缓投入商业运行,或者减少发电计划。

  第三章认定原则。主要明确煤炭替代量的认定原则。一是明确煤炭替代量来源仅限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2013年起采取措施形成的煤炭替代量。二是明确耗煤设施关停、节能技改项目(或措施)应已经纳入省、市、县(市)的相关实施计划。三是明确煤炭替代现货量的认定部门及认定标准,期货量的测算标准和认定依据。四是明确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区域范围以内形成的煤炭替代量,应当提供项目建设单位与煤炭替代量权属单位签订的煤炭削减指标收购协议。五是明确煤炭替代来源于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区划范围之外的,应当同时提供项目建设单位与煤炭替代量权属单位签订的煤炭削减指标收购协议和有关政府或部门出具的调拨意见。六是明确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煤炭替代量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

  第四章替代方案。主要明确煤炭替代方案的编制要求。一是明确煤炭替代方案的内容及深度应当符合《江苏省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方案编制大纲》要求。二是明确煤炭替代方案应参照发改能源〔2014〕411号文件相关规定,根据设计参数,测算项目煤炭消耗总量。对于供热项目,煤炭消耗总量应当包括供电煤炭消耗量和供热煤炭消耗量。三是明确燃煤发电项目煤炭现货量占替代总量比例应符合发改能源〔2014〕411号文件以及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主要明确煤炭消费替代监督检查等内容。一是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信、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新建燃煤机组的煤炭等量替代工作实施全程监管。煤炭替代应纳入各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统一管理。二是明确建立煤炭替代抽查制度,对虚假申报、重复替代等,不按规定落实煤炭削减量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地方部门实行限批限报措施。三是明确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煤炭替代量和煤炭替代方案评估工作,其内容及深度应当符合《江苏省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方案评估报告编制大纲》的要求。

  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解释权限和实施日期。

  三、实施亮点

  一是以管理办法形式,明确了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管理要求。作为江苏煤炭消费控制政策的“1+2”总体设计方案的细化配套政策,《办法》具体明确全省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管理的工作要求,为规范管理提供政策支撑,有利于进一步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煤炭消费结构。

  二是以管理办法形式,明确了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具体措施。《办法》详细阐述了全省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的管理流程、认定原则、替代方案和监督检查四个方面的管理工作,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着力保障《办法》实施。

  三是以管理办法形式,明确了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监管手段。通过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闭合管理,对未完成全部煤炭替代量的,相关部门不予并网。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部门将未按期完成煤炭替代的项目,纳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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