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发展规划管理,规范发展规划编制活动,保障发展规划实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淮安市出台了《淮安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淮政发〔2013〕5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28日正式实施。现对该《办法》进行相关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2年6月,淮安市政府主要领导在市发改委调研时指出:“淮安经济社会的发展一定要抓好发展规划工作,规划是龙头,对发展起着重要的引领和调控作用。市发改委要强化规划统领,提高规划编制水平,既要给大家具体的目标,更要给大家思路的指导,路径的选择,措施的制定。”市发改委根据指示要求,组织力量对全市发展规划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存在规划功能定位不清、规划“缺位”与“越位”、规划编制程序不规范、相关规划之间衔接协调不紧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发展规划管理。
出台《办法》既是破解全市发展规划管理难题的现实要求,也是落实《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规范发展规划编制,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作用的内在需要。该《办法》出台在苏北是首家,在全省处于前列。同时,《办法》结合淮安城市特色,在发展规划体系、理顺规划之间关系等方面均有所创新。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37条,主要包括:总则、发展规划的体系与内容、发展规划的编制与批准、发展规划的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有:
1、发展规划体系。发展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实施计划。
2、规划编制主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规划草案。重点专项发展规划目录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组织编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编制部门。一般专项发展规划由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实施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计划草案。
3、规划立项申请。专项发展规划编制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规划名称、密级;(2)规划编制依据、目的和意义;(3)规划编制方式、时间进度、经费来源;(4)其他相关事项。
4、规划编制程序。前期准备、拟订草案、衔接与论证、征求意见、审核与批准、公布等程序。
5、规划审核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专项发展规划一般在规划期的第一年完成编制和报批。重点专项发展规划草案,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一般专项发展规划草案,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功能区实施计划草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6、规划报送要求。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批准时,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一并附送发展规划草案编制说明、专家论证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发展规划草案编制说明应当载明编制过程、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中未予采纳的意见及其理由。
7、规划实施主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专项发展规划由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实施;功能区实施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8、规划实施方案。发展规划的实施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实施的年度计划、阶段性计划、推进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或专项行动计划、规划实施的组织保障等。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发展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其他发展规划由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9、规划实施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确保发展规划约束性指标的完成;对列入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10、规划实施预警。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分析,对预计难以完成的主要约束性指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及时预警,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11、规划实施评估。发展规划的实施中期,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评估,并向原批准机关报送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展规划期满后,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报送原批准机关备案。
12、规划评估要求。发展规划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发展规划评估应当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时间等。发展规划评估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承担。
13、规划依法调整。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或者修订方案,并经过衔接协调、专家论证以及征求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和公布。
14、规划实施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将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评价与考核内容。监督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15、编制规划的责任追究。对依照本办法应当编制发展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编制、调整、修订发展规划的,由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6、违反规划实施规定的处理。有关部门未按照发展规划确定的内容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办法》的创新亮点
1、理顺了各发展规划之间关系。一是明确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实施和具体领域的细化上应分别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二是形成了由发展改革委统领协调,各编制单位充分对接的良性格局。三是各专项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实行立项申请制。
2、审批程序上得到进一步规范。发展规划的编制原则上要求按立项申请、前期准备、拟订草案、衔接与论证、征求意见、审核与批准、公布等程序进行。规划报送审核或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报纸或者网站公布规划草案,召开座谈会或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编制、调整或者修订、实施和管理发展规划的行为,均有权举报、控告。
3、对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了全方位的保障。规划形成后要配套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成效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库,职能部门还要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如果谁在落实规划中,放任“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可能会负法律责任。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将被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