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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治理专项切块地方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相关问题解读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5-08-05 15:48:36

关于切块地方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问:申报项目符合《实施方案修编》类别,但未纳入《总体方案修编》、《实施方案修编》和《2014年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两案一书”),可否安排切块地方资金给予补助?

  答:《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44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明确提出“支持对象主要为太湖流域列入《总体方案修编》、《实施方案修编》及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中的项目”。因此,目前未纳入“两案一书”的项目暂不予支持。对属于太湖治理类别但暂未列入目标责任书的项目,各地应履行调整手续,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将拟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及时按程序补充纳入当年度目标责任书。

  2、问:小化工关停项目,2014年目标责任书要求完成4家,省级统筹资金仅支持1家,其余3家可否在切块地方资金中给予支持?

  答:根据《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太湖治理专项切块地方资金的通知》(苏发改区域发【2014702号、苏财建【2014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小化工关停整治、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竺山湖生态清淤、调水引流等类别项目为省级统筹项目,上述类别项目按照《办法》的要求及程序,由省级统筹资金给予补助,各地切块资金中不能重复安排。

  3、问:切块资金项目和省统筹项目如何衔接?

  答:在申报阶段由各地发改部门会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省统筹项目与地方切块资金项目。省级统筹地方实施项目由各级发改部门组织申报,经审核后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计划;部分由省统一组织申报和审核,确定实施地点、核定补助数额后由地方在切块资金中安排的项目,省发改委将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前确定补助对象和数额并告知各地发改部门。

、关于补助比例

  4、问:切块资金项目补助比例确定有什么依据?

  :《办法》第三章第十条明确“专项资金安排遵循投资规模与补助比例相结合的‘双控标准’,基本建设类项目按水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建设内容的工程造价确定设计概算投资规模,工作任务类项目按实际发生额核算投资。对污染负荷比重高、地方配套难度大、环境效益显著、公益性强的污染治理项目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切块地方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包括分年度实施项目的累计补助)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各类项目安排比例由各地发改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确定。

  5、问:1-6期专项资金安排中因申报年度不符合要求而未获得补助的项目能否在8期切块地方资金中安排?往期已安排补助资金项目,可否在8期切块地方资金中按新标准进一步补助?

  答:《通知》明确“针对1-6期专项资金安排中因申报年度不符合要求的,未获得专项资金补助或未足额补助的已完工项目进行补充安排。项目补助比例与以往各期同类项目补助比例保持一致。”往期已补助项目,不得在8期采用新标准重新补助,“老项目老标准、新项目新标准”。

  6、问:湿地补助比例可否突破总投资的33%?宜兴太湖西岸湿地带示范工程补助比例可否突破50%

  答:湿地项目补助比例由地方按《办法》确定。宜兴太湖西岸湿地带示范工程属于“地方配套难度大、环境效益显著、公益性强的污染治理项目”,补助比例如需超过50%,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提出,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后确定。

三、关于补助方式

  7、问: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垃圾处理、污泥资源化利用、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等类别项目往期按“以奖代补”方式补助,本期地方切块资金对上述类别项目如何补助?

  答:《办法》未对上述类别项目补助方式作出规定,各地可采用“以奖代补”方式补助或依据目标责任书及核定的投资额预拨相应资金。

四、关于项目重复申报

  8、问:项目可否同时申报多个省级资金?

  答:《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明确“专项资金项目不得以全部或部分相同的建设内容重复安排使用本专项资金或其他省级专项资金。”。

  9、问:项目可否同时申报中央和省级资金?

  答:对于已申报中央资金项目,若国家或省明确规定不得重复申报省级资金,则在中央资金项目申报期内不得再申报省级资金,中央资金项目申报期结束后未获得资金补助并符合切块地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可申报省级资金;若国家或省未明确规定不得重复申报省级资金,则各地可自主决定。

  10、问:如何避免项目重复申报?

  答:各地可利用由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负责运行管理的项目管理系统中的相应功能筛选项目是否重复申报(具体功能模块为:查询及统计分析-项目查询-重复申报项目查询)。在上报项目备案表时必须逐项填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的定位坐标。

、关于项目申报材料编制深度、编制单位资质及附件要求

  11、问:切块地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对编制单位资质、编制深度是否有明确要求?

  答:《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仅对省级统筹项目申报材料编制深度、编制单位资质及附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原则上地方可自主决定项目申报材料编制深度、编制单位资质及附件要求,但从规范项目管理、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符合《办法》要求的角度出发,建议切块地方资金申报材料参照《办法》确定的省级统筹项目申报要求执行。

  12、问:以道路建设立项的管网项目可否直接采用道路项目资料进行申报?

  答:如道路建设项目批复及相关建设资料中能明确界定管网工程的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以及管网所对应的污水处理厂等内容,则可借用道路项目相关资料,并按“XX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的申报格式,规范项目名称、建设内容。

  为满足项目审核、检查、验收等方面需要,建议对结合其他工程建设内容建设的污水管网工程单独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等申报材料。

  对其他类别工程,类似上述管网项目情况的,可参照执行。

  13、问:部分项目无环评批复、土地预审意见等附件材料,可否视为满足申报要求?

  答:环境影响评价、土地预审、城市规划等附件材料依据相应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关于项目验收

  14、问:项目验收应由哪个部门来组织?有无验收规范或细则?

  答:《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明确“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有关部门制定重点类型工程验收技术规范。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发展改革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验收技术规范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项目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将验收结果报发展改革部门。”

  15、问:《江苏省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也提出了项目验收的相关要求,与《办法》不完全一致,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答:1-7期项目应依据《江苏省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8期及以后的项目应依据《办法》执行。

、关于部分特殊项目

  16、问:属于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但按BOT方式建设运行的项目可否在切块地方资金中安排?

  答:切块地方资金原则上不安排BOT项目,但项目可列入年度目标责任书,在省分配切块地方资金额度时,计算相应的项目数量及投资额。

  17、问:非一二级保护区雨污分流项目本次可否补助?

  答:1-7期仅补助一二级保护区雨污分流项目,但《办法》及《通知》均未对该类项目申报区域做出限制,地方可自主决定该类别项目是否给予安排。

、关于项目过于集中于某个类别或项目过少问题

  18、问:如果某区域内申报项目以管网和农业面源类为主,其余类别项目较少,是否合适?

  答:各地应确保完成目标责任书项目,优先安排切块资金,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当地项目建设条件及治理重点自主选择。

  19、问:如何避免无项目可报的局面?

  答:《总体方案修编》、《实施方案修编》就太湖流域治理目标、任务及工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地应按照《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3年修编)的批复》(苏政复【20147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3年修编)的通知》(苏发改区域发【2014700号)的要求,尽快编制或修编本地区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按年度分解落实《总体方案修编》、《实施方案修编》各项目标任务,为后续项目申报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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