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社厅近日转发《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苏将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周岁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探索与参保居民缴费水平相挂钩的个人账户奖励性基础养老金调整办法,体现多缴多得。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
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明确到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定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照每年不低于8%的幅度调整。逐步建立健全与居民收入、物价水平、财政能力等因素相关联的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各地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合理确定城乡居保缴费档次标准,在目前个人最低缴费标准每年300元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逐步提高参保居民缴费水平。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继续保留现行面向低收入人口和重残人员的100元缴费档次。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金额,引导城乡居民主动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