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内容分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两项。其中,空气质量改善情况主要考核环境空气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的下降比例。按照各市、区辖区内环境空气省控点位和国控点位年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各市、区PM2.5年均浓度基数(单位为微克/立方米)是:张家港市69、常熟市66、太仓市65、昆山市61、吴江区70、姑苏区67、吴中区75、苏州工业园区70、高新区70、相城区69。在此基础上,《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市、区确定了考核目标。
另外,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主要有九项年度工作任务,包括年度任务分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污染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控制、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其他工程项目和大气环境管理。
各市、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将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其中,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者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得分低于70分的地区,对相关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问责相关领导;对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苏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将重点考核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工程项目和资金投入使用、工作任务等三个方面的完成情况。其中,“流域水环境质量”主要考核“两个确保(即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水质黑臭)”目标完成情况,30个太湖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达标和改善情况;省环保厅下达的COD、氨氮、总磷、总氮等污染物总量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另外,资金投入使用情况也被列入考核,市财政部门将根据省级治太专项资金拨付、地方资金配套、地方新增财力10%—20%用于太湖治理政策落实情况给予相应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