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我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全省城市安全发展取得明显进展,创建一批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到2035年,全省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安全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建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安全发展城市。
《意见》强调,要加强城市安全源头治理,将安全发展要求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专项规划,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实到城市发展的各领域各环节;加强相关地方性法规建设,强化技术标准对城市运行安全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加强全过程安全监管;推动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重点产业本质安全水平提升。
《意见》要求,健全城市安全防控机制,对城市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评估,研究制定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的具体情形和管理办法,明确风险管控的责任部门和单位;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反应迅速、科学处置、运转高效、覆盖全省的应急救援体系,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及各种预案的有效衔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各类专业化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国家级、省级危险化学品、矿山、内河内湖、长江和海上等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城市安全发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城市安全发展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班子其他成员是分管领域城市安全发展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城市安全发展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安委会统一组织,省安委办负责实施,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方案。
省安委会将组织开展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副省级市、设区市积极争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