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发展现状和环境
第一节 发展成就“十二五”期间,江苏海洋事业克服经济增长传统动力减弱、海洋发展风险增加、涉海矛盾增大等多重挑战,在海洋经济、海洋资源利用、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科技、海洋综合管理等领域取得显著成就。
海洋经济总体稳健运行。“十二五”期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由3551亿元增至6400亿元,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由8.6%提升至9.1%。海洋产业结构更加优化,2015年全省海洋第一产业增加值288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3037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3081亿元,三次产业占比为4.5:47.4:48.1,海洋第三产业占比首次超过海洋第二产业。海洋工程装备、海洋新能源、海洋交通运输等海洋优势产业发展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海域海岛管理效能提升。在全国率先打通海域管理 “神经末梢”,建成省级及省“两沙”办、沿海3个市级和15个县(市、区)海域动态监管中心,形成三级联网运行的海域动态监管系统。在全国省级层面首个出台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在全国率先启动县级海域动态监管能力项目建设,响水县成为全省首家挂牌的国家海域动态监管中心单位。开展达山岛、外磕脚、麻菜珩等领海基点的保护监测,部署达山岛、秦山岛、外磕脚、阳光岛远程视频监控点。编制年度海域和海岛监测分析报告,出版《江苏省沿海海域影像地图图集》。“十二五”期间共确权用海1388宗、面积21.59万公顷,对全省28万公顷养殖用海开展核查,首次建立全省养殖用海数据体系。开展海域使用疑点疑区监测,发现50宗疑点疑区用海,共享至海洋执法部门进行立案查处。赣榆区秦山岛保护与开发利用项目获得国家海洋局扶持资金1.1亿元。
海洋环境监管更加健全。建立“海域-流域-控制区域”3级水污染控制体系,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加大海州湾、灌河口、苏北浅滩等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力度,入海污染物负荷有效削减,近海、远海海域环境状况总体良好。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实现沿海县级全覆盖,建成海洋立体观测网。加强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浒苔治理初见成效。加强对沿海工业园区入海排污口的监视监测,采取突击检查,对排污入海监管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海洋生态修复力度,建立海州湾、小洋口、海门蛎岈山等3个国家级海洋公园。开展射阳河口生态修复、如东海岸生态廊道等生态修复示范项目。积极开展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生态赔偿(补偿),落实各类海洋工程生态补偿资金4亿元以上。
海洋科技实力持续提升。科技兴海基地和平台建设稳步推进,组建海洋装备和海洋生物两个产业技术合作联盟,成立江苏科技大学海洋装备研究院、江苏省新能源淡化海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淮海工学院海洋药物活性分子筛选重点实验室和海洋生物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海洋科技研发平台和机构。圆满完成“江苏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工作,构建了“江苏数字海洋”信息基础框架。2014年,江苏被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列入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省,重点支持的海洋工程锚泊系统超高强度R5系泊链、海洋工程装备高性能涂层材料、海洋水声仪器等研发及生产等项目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海域海岛无人机监测技术体系与应用”科技项目荣获国家2015年度测绘科技进步二等奖。成功研制水下滑翔器、水下对讲机、侧扫声纳等高端海洋观测探测装备。
海洋法治建设富有成效。海洋执法能力不断加强,投入近3.7亿元建成南通、连云港两个维权执法基地,列装1艘1000吨级、1艘600吨级海监船和8艘海岛保护执法快艇。积极开展“海盾”“碧海”“海岛保护”等专项执法行动,执法领域从单一的使用拓展延伸到海洋工程、海洋倾废、海洋排污、海底电缆管道保护、海岛保护全方位执法领域,涉海“三边工程”、偷排超排以及非法盗采海砂活动的猖獗态势得到遏制,“十二五”期间共查处案件563宗。中国海监5001船参与钓鱼岛、东海油气田、南海981平台等维权执法,维护了我国的海洋权益。开展清理取缔“绝户网”、打击涉渔“三无”船舶活动,依法维护沿海开发与渔业开发秩序。
海洋公共服务不断完善。海洋信息化建设取得较大成就,建立包括海域和海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卫星(航空)遥感影像、三维实景数据、海洋功能区划数据、海域确权数据、海洋经济数据、新增污染源调查数据等“一张图”。海洋观测大浮标和主要入海河口在线监测水质浮标成功布放并投入使用。创新将卫星(遥感)、激光雷达探测等技术应用到海域动态监管业务,初步建立了无人机、应急监控指挥车和无人船于一体的海域应急指挥监控体系,成为全国无人机业务应用示范。海域无人机监测达80个航次,获取分辨率为0.1-0.2米的高清影像资料近2T,航拍面积累计达4200平方公里,覆盖了江苏全部近岸海域,直观展示了近岸海域资源现状、重点项目动态、岸线滩涂状况等使用变化情况。建成渔船数据中心及机房,为全省提供渔船数据存储及应用服务。建成8个用于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AIS 基站。南通市海洋气象观测站点建设全国密度最大。在全国率先建成省级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并开展市级海洋生产总值核算。海洋防灾减灾应急制度初步建立,主要海洋灾害预警体系初步形成。
第二节 机遇挑战
发展机遇。一是“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等在江苏叠加交汇,江苏深入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加快实施海洋经济强省战略,江苏海洋事业将在更高平台、更新理念下实现更健康、更可持续发展;二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扩大内需同步推进,为培育海洋经济新引擎注入强大动力;三是海洋科技创新全面推进,一批创新成果有望实现大规模产业化,带动海洋产业转型升级,形成新增长点;四是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江苏海洋生态环境将持续改善;五是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扎实推进,海洋综合管理能力将获得更有力支撑;六是各项海洋事业相互支撑格局逐步形成,江苏海洋事业有望将进入外延拓展、内涵深化、价值提升的新阶段。
面临挑战。一是海洋经济增长传统动力减弱,海洋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尚需时日,海洋经济新旧动力接续面临挑战;二是陆海分割现象仍较突出,港产城联动整体水平较低,集聚海洋高级要素能力较弱,后发劣势不容忽视;三是滨海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海洋灾害发生频率较高,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相对粗放;四是海洋基础数据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仍然不高,存在“信息孤岛”,制约了海洋数据开放共享水平;五是涉海部门众多,海洋综合管理和海陆统筹发展的体制机制亟待完善;六是涉海矛盾较多,维护海洋安全秩序难度较大,依法用海水平有待提升;七是海洋自然灾害、海上搜救等应急处置能力较弱,海洋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不强。
第二章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并引领海洋经济发展新常态,准确把握新时期海洋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聚力创新、聚焦富民两大主题,统筹推进江苏海洋事业发展,规范海洋开发活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优化海洋资源配置,提高海洋公共服务水平,健全海洋减灾防灾体系,强化海洋基础设施支撑,全面提高海洋综合管理能力,推动海洋事业发展形成新动力、新格局、新途径、新空间和新成效,为江苏从海洋大省迈向海洋强省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创新驱动、科技兴海。坚持把创新摆在海洋事业持续发展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海洋领域理论、制度、科技、文化等全面创新,着力增强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海洋事业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的转变,让创新在海洋事业领域蔚然成风。
海陆统筹、协同推进。统筹规划,海陆一体,合理开发利用岸线、海域、海岛等资源,实现陆海资源互补、布局互联、产业互动,提高海陆资源要素统筹配置效率和海陆经济联动发展水平。完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协同推进海洋事业可持续发展。
生态优先、人海和谐。将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海洋事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推进海洋主体功能区建设,优化近岸海域空间布局,科学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完善海洋生态文明制度,着力推动海洋经济低碳绿色循环发展,促进人海和谐。
共建共享、海洋惠民。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着力提升在海洋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经济运行监测方面公共服务能力,增强防灾减灾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拓展海洋事业惠民渠道,实施海洋生态补偿、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提升海洋事业惠民水平。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到2020年,海洋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位居全国前列,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海洋科技创新驱动能力显著提升,海洋公共服务能力大幅提高,全民海洋意识明显增强,初步实现海洋经济持续发展、海洋生态环境良好、海洋科技教育发达、海陆统筹协调推进、海洋公共服务有力的格局,建成全国海洋事业综合发展高地。
海洋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海洋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左右,海洋生产总值力争达到1万亿元(2015年价)左右,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10%左右。海洋经济管理与服务实现新突破,海洋经济统计制度逐步健全,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能力进一步增强。海洋经济示范区和海洋经济创新示范园区建设初见成效,海洋产业集聚度和质量效益明显提升。
海洋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海洋产业关键技术取得新突破,海洋研发经费支出占海洋生产总值比重不低于2.8%,海洋科技对海洋经济的贡献率突破65%。
海洋生态保护水平切实改善。主要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达到27%以上,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37%以上,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35%,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41%。
海洋综合管理能力不断提高。涉海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机制不断优化,海域、海岛、海岸线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管理信息化程度明显提高,执法监督能力显著增强,形成领导有力、协调高效、科学完善的海洋保护和开发体制机制,海洋综合管理调控手段明显加强。
海洋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海洋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全面覆盖,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海洋调查与测绘、海洋信息收集与应用、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海洋应急救助、海洋渔业服务、海洋标准计量等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高。
第三章 海洋经济宏观调控
第一节 加强海洋经济指导与调节
加强海洋经济规划指导。完善规划引导,更好发挥政府的调控指导作用,加强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十三五”相关规划的有序衔接,实现在总体要求上指向一致、空间配置上相互协调、时序安排上科学有序,防止盲目建设和无序竞争。加强跟踪分析与评估,强化对海洋经济发展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布局以及配套措施的督促落实。
强化海洋经济政策支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引导海洋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着力扶持海洋新兴产业和海洋服务业发展。完善海洋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适时调整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海洋产业类型,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省农行、省邮储银行等部门的战略合作,促进金融进一步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研究建立海洋产业引导基金,拓展多元化资本投入海洋经济发展的渠道。鼓励在海洋船舶与海工装备等优势产业领域开展军民融合探索。
加强海洋经济监测评估。加强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的业务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提升省海洋经济监测评估中心建设水平。开展海洋经济调查,全面、系统掌握全省海洋经济基本情况,形成全省涉海单位名录库,完善全省海洋经济基础信息。实施《海洋统计报表制度》《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等各项海洋统计制度,加大统计频度,拓展重点涉海企业直报节点,切实提升海洋经济统计数据质量。深入开展海洋经济核算,积极探索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季度试算,力争实现市级和县级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全覆盖。加强海洋经济运行分析评估,定期发布海洋经济发展报告、海洋经济统计公报、海洋发展指数等产品,为政府决策、企业发展和社会研究提供支撑。
推进海洋经济示范建设。推进国家海洋经济示范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申报、建设,突出示范区域的试验示范作用,以海洋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体制与先行先试促改革、以产业集聚与转型升级促发展、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生态,将示范区域建成全省海洋经济的重要增长极。加大省级海洋创新示范园区申报、建设力度,打造提升一批体量大、创新力强、示范性好的创新型海洋经济载体。
第二节 调整优化海洋经济空间布局
坚持“陆海统筹、江海联动、集约开发、生态优先”的原则,综合各地发展基础、区位特征与资源禀赋,提升“一带”、培育“两轴”、做强“三核”,加快构建特色鲜明、优势互补、集聚度高的海洋经济空间布局,引导全省海洋经济转型升级和集聚发展。
打造“L”型海洋经济发展带。提升沿海海洋经济核心带,依托丰富的海洋资源、较好的产业基础以及港产城联动优势,加快提升海洋渔业,大力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海洋新兴产业,积极发展海洋交通运输、海洋旅游、海洋商务等海洋服务业,集聚各类海洋要素,建设全国重要的海洋产业基地。提升沿江海洋经济支撑带,深入推进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大力实施跨江融合发展,强化南京、苏州、南通、泰州、常州、镇江、扬州等中心城区和太仓、靖江等重点节点功能,整合沿江港口资源,加速集聚海洋创新要素,着力增强海洋教育和科技研发功能,建设海洋人才培养基地和海洋科技创新策源地。
构建腹地海洋经济成长轴。培育沿东陇海线海洋经济成长轴,发挥徐州淮海区域中心城市和连云港沿海临港城市的区位优势,提升徐州公铁交通枢纽和连云港深水良港的带动效应,把海洋经济更深融入东陇海线现代产业布局,拓展江苏海洋经济发展战略腹地;支持连云港建设区域性国际枢纽港,加速连云港海港功能沿陇海线向内陆延伸,推动海洋产业的内陆经济支撑带向中亚延伸,将连云港建成我国沿海新型临港产业基地。培育淮河生态经济带海洋经济成长轴,积极推动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发挥淮安作为运河与淮河交汇的物流枢纽功能和盐城组合港河海联运优势,拓展江苏海洋运输的腹地范围,打造江苏海洋产业发展新空间。
推进海洋经济重大载体建设。推动连云港市“一带一路”交汇点核心区先导区建设,依托连云港市重点园区,加快实施石油化工、精品钢、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等一批涉海龙头型、基地型产业项目;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涉海产业合作,推动涉海产业链向中西部延伸。推动盐城市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积极推进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构建海洋绿色产业结构,发展低碳循环海洋经济。推动南通市陆海统筹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整合陆海资源要素、优化陆海产业布局,推动沿海、沿江跨领域、跨区域协同创新,促进海洋高端装备产业和海洋生物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第三节 推进海洋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聚力发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依托南通经济开发区海洋工程船舶及重装备制造产业基地、镇江特种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特色产业基地、东台海洋工程特种装备产业园等载体,积极发展海洋工程总承包和专业化服务,提高海工装备总装集成能力。着力发展海洋可再生能源业,优化海上风电开发布局,积极发展离岸风电。支持盐城、南通、连云港海上风电开发,加快建设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鼓励发展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重点发展海洋生物制品、海洋生物材料、海洋药物等品种,逐步打造完整的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产业链条。积极发展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业,推进以“风电水一体化”为主的海水淡化成套装备产业化进程,提升海水淡化装备制造综合水平。
提升发展海洋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海洋交通运输业,优化近远洋航线与运力结构,提升全省海运国际竞争力。以沿海、沿江主要港口为主枢纽,组建省港口集团,加快形成分工合作、协调发展的港口物流发展格局。优先发展海洋旅游业,整合开发江苏海岸带旅游资源,建设山海神话文化旅游、大潮坪生态旅游和江风海韵休闲度假旅游三大旅游精品,加快形成以沿海为主、江海联动的海洋旅游发展格局。引导发展涉海金融服务业,创新海洋特色金融发展机制,发展船舶融资租赁、航运保险等非银行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发展以海域使用权、海产品仓单等为抵(质)押担保的涉海融资产品。发展海洋产业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天使基金、成果转化基金等海洋投资基金,打造江苏海洋特色金融创新发展示范区。
转型发展海洋传统产业。重点推进海洋渔业转型升级,加快调整现代海洋渔业产业结构,着力建设海洋“蓝色粮仓”;开展海洋水产品标准化健康养殖,加强海洋水产品主导产品良种培育和原种保护;严格执行休渔、禁渔和渔船数量及功率指标“双控”制度,逐步压减近海捕捞能力;大力发展海洋水产品精深加工,重点推进南极磷虾产业园、海门海产品国际贸易中心和海峡两岸(射阳)渔业合作示范区等项目建设。整合提升海洋船舶工业,鼓励船舶行业兼并重组,推动船舶龙头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推动低附加值的普通散货船制造和污染型船舶制造去产能。适度发展滩涂农林业,积极发展耐盐蔬菜、苗木、特色经济植物等盐土产业,重点推广优质水稻、双低油菜、专用大麦、中药材等优质粮经作物。
优化发展临海重化工业。坚持“调整存量、提升增量、优化总量、突出特色”导向,以连云港徐圩石化产业基地等为主要承载地,推动苏南及沿江地区绿色先进的重化工项目向沿海地区转移升级,积极打造若干临港大型绿色化工基地。依托大丰港城经济区、滨海港城经济区、如东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等载体,适度发展临海重化工业,打造一批大型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学品、盐化工、生物化工生产和研发基地。严格环境准入,禁止临海重化工业占用和影响周边海域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河口行洪区和防洪保留区。
第四章 海域海岛综合管理
第一节 加强海域综合管理
深化海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完善海域有偿使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多元化需求。坚持多种有偿出让方式并举,逐步提高经营性用海市场化出让比例,明确市场化出让范围、方式和程序,更好发挥市场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海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出台《关于加强围填海管控的意见》,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所有围填海活动必须纳入围填海计划管理。在保障海洋经济发展用海需求的同时,积极消化围填海存量资源,研究制定江苏省项目用海控制指标,切实提升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效益和管控能力。优先保障国家、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用海需求,逐步建立海域使用对经济发展贡献率评估体系。探索建立海域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把项目审批关,禁止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使用海域资源,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占用海域空间。
第二节 强化海岛保护与开发
落实秦山岛、竹岛、连岛、羊山岛、兴隆沙、永隆沙等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建设生态岛礁,修复受损岛体,促进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提升海岛综合价值。完成江苏省海岛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设计,探索开展海岛价格评估,积极推动将重要生态功能海岛纳入辖区内生态红线和生态补偿的范围,引导、规范和约束各类开发利用行为,加强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加强平岛、达山岛、车牛山岛等具有国防用途海岛的保护,对已有的军事设施进行修复。围绕海岛经济社会发展,以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为抓手,建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约束机制,探索用岛模式,促进重点海岛合理开发,推进海岛资源开发利用由注重生产要素向消费要素和生态功能转变,着力打造融旅游观光、渔业体验、科普教育和休闲度假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原生态旅游岛和低碳旅游示范基地。严格规范辐射沙洲开发和人工岛建设的程序,强化分类管理,实现海岛(辐射沙洲)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三节 推进海岸线保护与利用
细化完善《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和技术规范。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论证和审批,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的围填海项目用海不予批准。禁止对纳入红线管控的大陆及海岛自然岸线实施可能改变或影响岸线自然属性的开发建设活动。加强占用人工岸线项目的集约节约管理。坚持集约节约用海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提高岸线利用效率。研究制定《江苏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明确各类型岸线的管理要求和保护方向,建立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确保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指标。
第四节 提升海域海岛监视监测能力
构建海域综合管控网。在现有无人机、视频监控、无线通信基站、监控指挥车等基础上,适当加密布局,形成近岸海域实时无死角监控,管辖远海海域1小时内实时回传现场数据。建立海域动态应急监控指挥平台,实行省级统一调度指挥,形成空、天、海、岸海域动态应急监控网,实现远程视频监控实时“视频探”、卫星、航空遥感定时“天上看”、现场监测随时“岸上查”,海域动态监测系统及时“网上管”。落实国家海岸线、围填海、养殖用海等常规性遥感监测工作部署,各级监管中心协助完成辖区内遥感监测现场核查验证,及时更新近岸海域开发利用现状本底数据库。
完善海域海岛使用动态监管机制。重点加强海域海岛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精准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海域动态监测评价的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加强围填海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监测“围而不填、填而不建”的用海项目,为落实围填海管控措施、实现集约节约用海提供依据。开展每年一次的区域用海、每季度一次的围填海项目监视监测,重点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开发利用现状及开发强度。开展重大海域使用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海域资源变化、生态环境影响等综合评价。全面推进海岛监视监测业务化,对秦山岛、连岛等主要海岛进行全覆盖动态监测,组织实施海岛统计调查,开展领海基点保护监测,掌握周边海域基本属性、地形地貌及岸线变化趋势。深化海岸线监测,掌握全省岸线保有率变化。启动海底电缆管道用海和人工渔礁用海监测,摸清海底用海实际情况。
第五章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第一节 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
提升海洋环境监测能力。稳步推进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抓紧建设赣榆、滨海、海门、如东四个县级监测站,并完成资质认定工作。稳步推进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快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建设步伐。加强省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及有关海洋与渔业监测检测机构自身监测能力建设,注重优化监测站位设置,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提升监测质量,强化监测数据的应用与服务。
开展生态用海监测示范。重点监测评价各类示范区内围填海的平面布局、用海产业的布局、海岸线的变化、岸滩地形的变化等,强化生态红线管控,为构建基于生态系统的用海统筹管理体系提供示范经验。开展达山岛、外磕脚、麻菜珩领海基点的保护监测,掌握周边海域基本属性、地形地貌及岸线变化趋势。建立远程视频监控信息平台,开展对秦山岛、竹岛、连岛等主要海岛的特色生态系统开展基本要素全覆盖的动态监视监测。
加强海洋工程项目环境监管。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新要求,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约束,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三挂钩”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切实改善海洋环境质量。组织制定《关于加强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强各类涉海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涉海项目“三同时”检查力度。继续组织区域海洋环境承载力研究,在总结连云港市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评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长江口为重点完善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估,完成江苏省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评估,为加强海洋区域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节 强化海洋污染防治与监管
加强海陆污染综合防治。按照“流域—河口—海域—红线区域”的层次体系加强入海河流管理,全面清理红线区非法的或不合理的陆源入海排污口。推进临洪河、灌河、王港河、射阳河、新洋港等主要入海河流环境综合整治。沿海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项目,提高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准入门槛。强化港口码头、船舶污染防治,各类航运船舶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实现达标排放,运输船舶油类污染物逐步实现零排放。逐步减少渔船排污入海量,规范各类海上作业环保标准,保护近海水质。开展海洋牧场示范区、海洋保护区(海洋公园)创建活动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优化海水养殖区域布局,实施碳汇渔业、人工鱼礁等“蓝色碳汇”行动,改善海洋自然环境。加强海上废弃物倾倒区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
第三节 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落实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实施《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将重要、敏感、脆弱海洋生态系统纳入海洋生态红线区管辖范围并实施强制性保护和严格管控。禁止类红线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限制类红线区施行区域限批制度,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禁止围填海,禁止采挖海砂,不得新增入海陆源工业直排口,严格控制河流入海污染物排放,海洋生态红线区陆源入海直排口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100%,控制养殖规模,鼓励生态化养殖,对已遭受破坏的海洋生态红线区,实施可行的整治修复措施,恢复原有生态功能。
加大海洋生态修复整治力度。编制区域海岸线修复整治规划,稳定自然岸线保有率。加强对连云港、射阳、滨海、响水等沿海侵蚀性岸线生态整治与修复。落实秦山岛、竹岛、连岛、羊山岛、兴隆沙、永隆沙等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建设生态岛礁,修复受损岛体,促进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提升海岛综合价值。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加大对海洋保护区(海洋公园)、海洋生态红线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建设的资金转移支付力度。开展“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等恢复性的生态建设工程,在连云港探索推行“湾长制”试点工作,实施重点海湾综合治理,以改善海湾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开展重点海湾综合治理,提高自然岸线恢复率,改善近岸海域海水水质,增加滨海湿地面积。实施海州湾渔场、吕四渔场等近岸海域实施生态修复,推进连云港海州湾牧场示范区和南黄海牧场试验性人工鱼礁建设,开展主要经济生物资源种群恢复与增殖,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恢复海洋生态环境。
第六章 海洋科学技术
第一节 深化海洋科学技术研究
突破重点关键技术。紧紧围绕江苏海洋产业壮大规模和转型升级的重大需求,以突破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为重点,开展一批中高端产品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工程装备,以创新链带动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为提升江苏海洋产业的核心竞争能力、空间拓展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
强化标准引领。围绕江苏海洋事业的需求,以经济富海、依法治海、生态管海、维权护海和能力强海为重点,推进海洋科技研发、标准研制和产业发展一体化,加大海洋标准实施、监督和服务力度,提升海洋标准水平,提高海洋标准化效益。着力推进海洋标准与海洋科技创新融合,推动形成海洋“科技、专利、标准”协同研发的新模式,促进海洋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鼓励涉海企事业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企业标准体系,保持涉海企事业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鼓励海洋领域产业联盟、学术团体和行业协会等利用自身有利条件,推进海洋标准的实施。鼓励涉海企事业单位积极执行和引用海洋标准,推广海洋标准化经验,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二节 打造海洋科技创新平台
建设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充分发挥已建海洋科学与技术相关研发基地(平台)的引领和支撑作用,面向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新建一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海洋立体观(监)测网,建立海洋经济、海域海岛等海洋大数据库,建设海洋天然化合物、药源种质、深海微生物等资源样品库,建立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高端海洋装备、海洋新材料、海水淡化等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海洋数字图书科技文献资源服务平台建设,促进资源共享与服务。支持省内海洋科技研究机构深化与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青岛国家海洋科学研究中心、国家深海基地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合作,加强在海洋前沿科学领域布局。构建军民融合创新平台,促进海洋领域军民兼容同步发展。
第三节 推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
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功能平台。围绕海洋工程装备、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渔业等重点发展方向,发展一批涉海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构建多学科交叉、多功能集成的公益性、开放型、枢纽型平台组织模式,在应用技术领域,加快核心技术突破与成果转化,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引导各类研发基地向功能型平台拓展,推进各级各类涉海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基地平台开放式融合发展,提升研发与转化服务能级。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评价定价机制,允许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定价方式确定海洋科技成果价格,收益分配向发明人和转移转化人员倾斜。支持涉海科研院所与研发团队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分配比例,并授权研发团队全权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事宜。允许转制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
畅通涉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链。构建涉海科技成果深度信息发布、交流平台,强化科技成果信息的有效供给和共享。立足区域优势,凸显海洋特色,依托中心城区、重点涉海园区,规划建设一批海洋技术转移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示范基地。支持社会资本组建技术推广中介组织,推动区域性海洋技术成果交易。鼓励科技中介机构积极开展与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评估等活动,支持海洋勘测设计、海域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专业化服务推动海洋产业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四节 强化海洋科技人才培养
强化涉海人才引进。围绕重点海洋产业发展要求,实行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不断优化人才引进培育机制,布局人才链,打造创新链,面向全球迅速集聚一批站在行业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和能力的海洋领军人才和海洋创新创业团队。制定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人才目录,提升招引人才的针对性。鼓励企业建立跨区域研发中心,通过与上海、北京、青岛等地科研机构联合设立研发中心,吸引海洋高端人才。
注重涉海人才培养。推进海洋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增强海洋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大规模培养涉海高级技师、技术工人等高技能型人才。支持省内相关高等院校调整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加强涉海专业学科建设,适当增加涉海专业和涉海课程,设立海洋通识公共选修课。支持职业学校开展海洋相关在职教育和行业教育。积极组建江苏海洋大学。支持涉海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建立人才合作培养机制,坚持“请进来教、送出去学、实践中练”等举措,广开渠道培养涉海人才。支持建立江苏海洋工程师联盟,强化海洋产业技术、经营管理、商业运作等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向沿海地区派遣科技镇长团,扩大科技镇长团在沿海地区的覆盖面。开展“企业创新岗”试点,推动海洋人才向沿海地区企业集聚。
激发涉海人才活力。建立“鼓励创新、包容失败、分类评价”的海洋创新创业人才评价体系,健全海洋科技工作者的培养、考核、选拔及奖励等机制,加强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关联度,突出市场评价和绩效奖励,实现技术转移人才价值与转移转化的绩效相匹配,构建海洋科技工作者离岗创业支持保障体系。
第七章 海洋公共服务
第一节 提升海洋信息化水平
深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遥感检测等信息技术,打造江苏省海洋云计算与服务平台。加快推动互联网与海洋事业融合和创新发展,实施“互联网+”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预报减灾、海域使用动态监管等。实施“互联网+政府服务”,加强江苏政务服务一网通涉海涉渔事项建设,提高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效能。推进国家“智慧海洋”工程在江苏的示范应用。重点打造海域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港口物流、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防灾减灾等多个应用信息系统。建立集海洋观测预报、海洋灾情预警、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指挥、渔船管理、海上执法指挥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全省海洋与渔业指挥管理系统。加快建立服务海洋科技研发、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海洋开发管理、海洋生态与环境保障与修复等应用服务平台和决策支持平台。统一规划和建设海洋监测、管理和服务数据安全传输与通信网络。提高现代信息服务能力,发展完善雷达和卫星通信网,提高海上作业和海上救助通讯保障水平。依托无线传感网研发优势,扶持发展物联网,重点发展传感器与无线传感器网络、网络传输与数据处理、系统集成与标准化开发。
第二节 提高海洋渔业服务能力
强化渔业资源养护和水域环境治理,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建立以渔业公共水域和保护区面积为主要因子的增殖放流资金分配制度,规范放流活动。继续大力推进海洋牧场建设。提升海洋渔业科技服务水平,组织实施好省级海洋科技创新专项,推进贝类全产业链等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渔船渔港建设,完成国家下达的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任务。提升海洋渔业信息化惠民水平,重点组织实施“智慧渔业”工程,搭建渔业信息化基础框架,初步形成渔业管理“一张图”,建设渔业大数据中心和渔业云,提升渔业管理效率和精细化水平。
第三节 加大海上安全管理力度
建立海洋渔业安全长效机制。全面落实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措施,不断提高海洋渔业安全监管水平。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技能。加强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认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强化打非治违,重点开展下海拖拉机超员超载和养殖船海上夜宿超员等问题的整改落实,建立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有效防范较大以上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继续推进海洋渔船更新改造工作,逐步完成全省老旧渔船的更新改造任务。开展“省平安渔业示范县”和“省文明渔港”创建工作,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管能力。
提高海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加强海上交通管理和海洋通道安全保障,严格船舶检验、登记、签证制度,规范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加强危险货物管控、交通事故处置、海底障碍物清除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通信和导航系统,建成连续覆盖全省沿海海域的高频通信系统。完善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更新改造沿海渔业无线电通信设施,实现网络化集群管理,加强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建设监管综合救助基地,完善专业救助设施,提高海洋交通安全监管。
第八章 海洋防灾减灾
第一节 完善海洋观测与数据传输网
推进海洋站(点)、雷达站、离岸浮标站、新增一批志愿船(平台),建设与海洋观测网相配套的高速、稳定、完备的水面/水下观测和监视数据实时传输网络,支持各类海洋观测数据及其产品实时和延时通信,实现海洋观测数据和产品稳定、高效地传输和交换。建设并完善海洋观测数据管理与共享服务平台,强化海洋观测数据自动汇集与分发功能,开展各类海洋观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存储管理、分析处理、产品制作和共享分发服务。到2020年,建成管辖海域类型多样、要素齐全、一站多能的全省立体海洋观测网。
第二节 提升海洋预报服务保障能力
开展重大和突发海洋灾害观测能力建设,通过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提升现有观测设施的应用水平。优化海洋观测站网空间布局,增加各类海洋灾害观测站点数量。大力发展以重点保障目标和城市海洋预报为重点的近岸精细化预报,重点推进风暴潮、灾害性海浪等灾害预警技术研究,发展精细化数值预报业务,逐步提高预报准确率,建立海洋预报产品量化检验系统。支持研究开发江苏海域数值预报模式,实现江苏海域综合预报产品空间分辨率达25公里、时效达72小时,海洋灾害预警报准确率在“十二五”基础上提高3-5%。建设省级海洋预报高性能计算中心及高速数据收集分发网络,统筹建设江苏海洋预报数据库、业务工作平台、信息共享平台、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实现海洋预报业务核心数据与流程的标准化和信息化。拓宽电视、广播等海洋预报信息发布和服务渠道,扩大海洋预报产品的社会覆盖面,完善海洋预报服务网络最后一公里建设。
第三节 夯实海洋防灾减灾基础建设
提升海洋灾害预警能力。积极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高海洋气候监测预测水平。建立海洋灾害影响和减灾效益评估工作机制,开展重、特大海洋灾害影响预判和评估工作。建立涵盖江苏近岸和近海的地理信息库和预报减灾基础数据库。深入开展海平面变化影响调查评估和海洋防灾减灾检查,全面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适时组织修订《江苏省赤潮(绿潮)灾害应急预案》。完善海洋灾害调查和灾情统计报送制度,健全海洋灾害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升海洋灾害信息员队伍装备水平,提高海洋灾情调查和评估能力。
完善海洋预报减灾体系。紧紧围绕服务保障海洋经济强省战略实施,建立省、市、县三级海洋预报减灾职能部门、业务机构相配套的预报减灾体系。沿海地级市完善海洋预报中心建设,实现独立制作发布海洋预报;沿海县(市、区)海洋行政部门要设立预报减灾科,有条件的重点县(市、区)争取成立海洋观测预报中心(台)或在海洋环境监测站基础上增挂牌子,拓展海洋观测预报减灾业务职能。健全海洋预报管理制度,完善常态化的预报建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各地严格落实《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重点保障机构建设运行所需人员编制、经费和场所等条件,“十三五”期间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海洋预报减灾体系建设,为全省海洋防灾减灾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加强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开展海洋减灾综合示范区建设,建立示范区建设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完善海洋防灾减灾制度标准,动态修订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海洋灾害应急演练。积极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高海洋气候监测预测水平;建立海洋灾害影响和减灾效益评估工作机制,开展重、特大海洋灾害影响预判和评估工作。制定处理海上船舶溢油、有毒化学品等重大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减少环境灾害影响。广泛开展海洋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建立多方参与的海洋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提高全社会的海洋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和灾害应对能力。
第九章 法治海洋建设
第一节 深化海洋立法工作
加强地方海洋立法工作,制定《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等法规规章,健全完善海域使用、岸线利用、港口开发、海洋保护等地方法规体系建设,逐步制定征海补偿与失海渔民生活保障、海洋工程生态补偿管理、海域基准评价评估标准、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建设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等细则。适时修订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加强配套制度、配套措施、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等制度的制定与检查落实,形成配套完整、上下一致、协调统一的海洋综合管理体系。
第二节 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切实推进海洋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扩大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范围,及时公布行政审批目录,评估行政审批实施情况。建立重大事项审批终身负责制,明确沿海市县行政审批责任,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贯穿重大行政决策流程。加大纵向横向联动监管,探索建立重大决策备案制度,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海洋督察机制,实现海洋行政监督常态化。健全海洋领域行政调解制度,完善听证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复议答复程序,实现复议快速响应。进一步推动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创新,建立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和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推进海洋法律顾问制度,积极参与矛盾调解,注重查漏补缺,消除行政争议多发态势。
第三节 强化海洋执法能力
着力构建队伍专业化、装备精良化、管理信息化的海洋执法体系。增设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扩充基层执法力量,创新群防群治,探索建立基层群众协管员队伍,保障执法重心下移。加强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竞赛比武力度,提高执法人员实操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发展信息员队伍,构建全省海洋执法情报网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改善海洋执法装备,提高人防技防融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执法船艇建设,完善南通、连云港维权执法基地陆域配套和执法取证、检测等基本设备。紧跟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通过视频、雷达、无人机、卫星遥感、卫星终端等现代通信和信息技术,建设互联互通的海上船基指挥中心和陆基指挥平台,形成“空天海港陆”、全天候渔船、渔港、海域、海岛和海洋环境动态监管、应急服务、执法指挥。
第四节 加强海洋行政执法
加快建立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海洋行政执法体制,深化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海警、国土、环保和海事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为基础,理顺省市县三级海洋执法事权,理清纵向关系,全面落实执法管理属地责任。加强海洋行政执法监察,实施海洋督察制度,开展常态化海洋督察。加大执法巡查力度,组织“海盾”、“碧海”、“海岛”、“海砂”、“海缆”、生态红线保护区等专项执法行动,查处各种违法行为。规范海监执法,加大案件处罚力度,强化行政指导,及时发现、有效防范重大违法用海行为的发生,更好服务全省沿海开发。规范渔政执法,继续抓好海洋禁渔、伏季休渔执法管理,从严从重打击绝户网违规作业,不断拓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巩固提升网具整治和打击电力捕鱼专项行动成果,维护海洋渔业良好生产秩序。推行海监渔政机构绩效管理考评,研发海监、渔政综合执法管理系统,制定海监渔政执法装备标准,探索推进海上联合执法试点,完善海上执法预警系统和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形成统一高效的联合执法体制,维护海上安全和海洋生产、海洋交通、海域使用管理的良好秩序。
第十章 保障措施
完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配强配实海洋管理力量,建立健全涉海相关部门的联合会商机制,统筹推进监管立体化、执法规范化、管理信息化、反应快速化于一体的现代海洋管理体系建设,增强海洋行政管理效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总体部署,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举措、层层抓好落实,全力推进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地。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监督和考核评估,提高规划的约束效率和实施效率。
第二节 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强化财税政策支持,优化财政资金引导机制,综合运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手段,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进一步加大财政对海洋生态保护、资源优化集约利用、防灾减灾、综合执法等海洋事业领域的投入。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观测预报减灾等海洋公益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海洋事业发展长期、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健全海域和海岛使用金制度,加强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协作,加大金融服务创新力度,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股份制、PPP等形式进入海洋事业建设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三节 推进对内对外合作
对接全省对外开放布局,积极融入国家特别是长三角海洋事业发展布局,重点加强在海洋观测与调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评估、海洋灾害过程研究与防灾减灾、海洋经济发展政策协调与海洋综合管理等领域合作。深入对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重点深化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海洋政策与管理、信息共享、教育培训、旅游开发、海洋科技应用等海洋事业的重点领域进行交流合作,全方位、多领域提高江苏海洋事业对外开放水平,实现互利共赢。
第四节 增强公众海洋意识
组织中央驻苏和省市主要媒体开展海洋主题宣传活动,做好海洋领域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结合6.8世界海洋日等活动,开展国民海洋意识教育,打造面向公众、普及性的“海洋公开课”,组建海洋意识宣传志愿者队伍,实施全民海洋科普教育工程,提高公众海洋意识。以涉海部门、沿海地区为重点,推进海洋博物馆及涉海文化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建设。开展海洋文化资源调查,保护重要海洋节庆和海洋民俗,推进涉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