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标准
(一)本意见中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母公司占股需超过50%)。
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的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母公司占股需超过50%)。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意见第一条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定义。
2.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江苏境内,申报企业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4.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4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或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500万美元,且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或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500万美元,且申报企业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三)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意见第一条关于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的定义。
2.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江苏境内,申报企业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且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美元。
4.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数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或制造业领域,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分支机构不少于4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且所有分支机构均存在真实制造业务。
5.已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跨国公司可以在我省设立符合功能性机构标准的其他功能性机构。
二、资金补助
(一)开办补助。对2018年1月1号后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600万元和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对2012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功能性机构提升能级,并经重新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企业,增加发放不超过400万元的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企业在享受资金补助期间必须满足总部或功能性机构的认定条件。
(二)增资扩能奖励。对已拿满3年开办补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自2018年度起,企业当年在江苏扩大投资,年度增资达到一定额度,给予奖励。企业可将增资扩能奖励资金用于人才引进。
已享受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政策的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其他功能性机构不再享受开办补助及资金奖励政策。
(三)资金分配方式。上述资金包含在江苏省利用外资提质增效考核资金中切块至各市、县(市),单列使用。切块资金下达后,各市、县(市)优先审核拨付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补助资金。
三、便利化措施
(一)简化出入境手续。
1.紧急入境。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直接给予口岸签证商务备案单位资格。其邀请的临时来江苏的外籍人员如因紧急事由未及时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可按规定向拟入境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其注册地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其外籍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办妥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在入境口岸申请工作签证入境;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凭企业出具的邀请函件申请人才签证入境。
2.临时入境。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员工,可以申请办理1年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80日的访问签证。
3.长期居留。对需在我省长期居留的外籍员工,可以凭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件申请最长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4.永久居留。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评选出的优秀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参评“荣誉公(市)民”和国家及省级“友谊奖”。
5.办理健康证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凭省商务厅的认定证明在办理健康证明时,海关有关部门可采取预约办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6.因商务需要出国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的江苏户籍员工,可凭身份证申办护照;外省户籍员工,可凭合法有效居住证(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在其居住地的县级(含)以上城市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
7.赴香港、澳门。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的中国员工,可申办多次有效商务签注。
8.赴台湾。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的中国员工,如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可以加急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9.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国籍员工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
(二)工作许可。在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籍高级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持Z字签证或其它签证入境的,均可直接办理最长期限达5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其他外籍员工,包括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及外籍知名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三)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海外高层次人员,可以申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并享受相关的政策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按规定办理本省户籍。
(四)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需在我省入托或在中小学就读的,本着“就近就便、适当照顾”的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学校提供便利,方便解决。
(五)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加强企业信用培育,助推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着力提升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对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六)积极支持具有境内外资金管理中心功能的跨国公司总部开展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工作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涉及人民币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具有投资性和财务管理功能的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境外放款等业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可以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七)推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与税务部门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或税企备忘录,帮助企业提高政策确定性,及时解决遇到的涉税问题。
四、管理职责
(一)建立我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成员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委台办、省外办(港澳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外管局江苏省分局、江苏银保监局筹备组、南京海关等有关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提示,共同做好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管理工作,提供便利化服务。省商务厅要会同成员单位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省商务厅负责全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认定工作,每年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及申报程序等内容,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商务厅在申报材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省商务厅及时将审核通过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名单反馈给省各有关部门,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省商务厅及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每年下发的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组织企业申报补助资金。
(三)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做好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其他
(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省设立跨国(境)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认定的企业在申请落实相关政策的全过程中,需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符合国家、省级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和接受省各有关部门就此事项开展的评估和监督。
(三)各市、县(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具体鼓励政策和措施。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2018年度至2020年度,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并牵头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2015年8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