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5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设区市政府对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农业部门、统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 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设区市自行组织开展;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省政府组织开展。
第六条 省政府根据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结合各设区市的生态退耕、灾毁耕地、易地调剂补充耕地、补充耕地省统筹任务等实际情况,确定各设区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检查考核指标。
第七条 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各设区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等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各设区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加强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检查考核年提交监测调查资料。
省政府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地理国情监测等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等,采用抽样调查和航天航空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检查考核基本评价内容由考核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相关评价内容等另行制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条 各设区市年度自查主要检查所辖县(市、区)上一年度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以及补充耕地省统筹等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任务落实情况等。
省政府组织开展的期中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前两年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省统筹等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任务落实情况等;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省统筹等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政府根据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检查考核基本评价内容,每年组织自查,并于5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年度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各设区市自查结果和日常工作,形成情况报告,向各设区市政府通报,并抄送省政府,纳入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各设区市政府根据省政府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和规划期结束次年的5月底前,向省政府报送相应的自查情况,并抄送考核部门。省政府根据情况组织实地检查,对各设区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向各设区市政府通报。期中检查结果纳入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设区市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省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设区市政府,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耕地提质改造项目、耕地质量提升资金,以及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耕地保护激励等方面予以倾斜。
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设区市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设区市相关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三条 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及省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粮食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苏政办发〔2006〕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