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全面树立创新绿色安全发展导向,全面落实化工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要求,全面淘汰退出落后低端化工产能,全面整治化工园区和企业的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着力调存量、控增量、减总量,调结构、优布局、促规范,抓创新、提门槛、强监管,实现沿海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范围
沿海地区南通、连云港、盐城三市辖区内所有化工园区及园区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
三、整治内容
(一)化工园区。按照《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落实全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提出化工园区的环保、安全等整治标准,逐个园区排查在规划布局、项目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治理到位。
(二)化工企业。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有关规定,对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现状进行逐个排查,重点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以及土地使用、项目审批备案、施工许可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查清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分别按照关停、转移、升级、重组对每个企业提出处置意见和实施方案,明确推进时间表。
四、整治步骤
(一)部署和排查阶段(2018年7月底前完成)。由南通、连云港、盐城市政府进行部署,组织辖区内所有化工园区及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按照省制定的整治标准,逐条对照,排查各化工园区及内化工生产企业存在问题,列出问题清单报省审核。
(二)制定整治方案阶段(2018年8月底前完成)。由南通、连云港、盐城市政府组织辖区内各化工园区及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针对问题清单制定整治方案,提出整治目标、整治任务和进度计划。化工园区的整治方案报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评审。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整治方案由各设区市进行审定。
(三)实施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通过评审的整治方案,由各化工园区及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组织实施全面整治,南通、连云港、盐城市政府负责督促推进整治工作,确保整治目标、任务按进度计划完成。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9年9月)。各化工园区及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完成整治目标、任务后,组织进行验收总结。化工园区由所在设区市政府初步验收后报省组织验收。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由各设区市政府组织验收后报省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南通、盐城、连云港市及所辖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多部门参加的沿海化工园区整治专项工作组,明确工作机制和责任分工,强力推动整治工作开展。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化工园区要坚决落实退出机制,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取缔。
(二)加强分工协作。省级层面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安监、消防等部门成立省沿海化工园区整治专项工作组,负责明确相关标准和工作要求,指导各地开展整治工作,组织评审各地整治方案,组织对各化工园区整治结果进行验收,对通过整治验收的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进行抽查。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和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沿海化工园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从2018年7月起每季度向省政府报送实施进展情况。省沿海化工园区整治专项工作组要加强督查调研、工作指导和考核考评,及时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四)出台保障举措。把沿海化工园区整治纳入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奖补政策范围,推进化工园区内企业退出产能;省有关产业类专项资金对化工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的企业应补尽补;对因化工园区整治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市县,省财政将通过现有财政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县也要研究出台相应配套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