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并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围绕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优化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应我国国情和江苏特点的科技奖励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追求卓越的科学精神,营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科技人员踊跃参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为提升创新型省份建设水平、推进“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增添强大动力和活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聚力创新。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建设特别是创新驱动发展全局,改进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更好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形成推动科技发展的激励机制和强大合力,为建设科技强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服务。
——激励自主创新。以激励自主创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奖励实现技术突破的原创性成果、带动产业升级的应用性成果、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科学发现,以及显著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的科技成果,奖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增强科技人员的荣誉感使命感,激发创新内生动力。
——突出应用导向。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为目标,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产业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创新为重点,鼓励科技人员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重大需求,求真务实、潜心研究,勇攀科技高峰。
——坚持公平公正。把公平公正作为科技奖励工作的基本要求,增强提名、评审的学术性和专业性,明晰政府部门和评审专家的职责分工,评奖过程公开透明,鼓励学术共同体发挥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重点任务
(一)改革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
进一步拓宽项目来源、优化评审方式、突出公平公正,坚持公开提名,实现控制数量与提高质量并进,推进信用管理与公开监督并行。
1.实行提名制。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改革精神,改革现行的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者包括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
提名者条件。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规则,提名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提名专家学者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010年(含)以后的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第一完成人,2000年(含)以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完成人。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和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年龄不受限制。基于保障项目质量原则,提名专家仅能提名本人所从事学科或专业领域的项目。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和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可以每年度独立提名1项,其他提名专家学者每年度可以3人联合提名1项。院士每年度可以独立提名1项完成人仅为1人或第一完成人40岁(含)以下的项目。基于评审回避原则,提名专家学者不能作为当年度省科学技术奖项目完成人,且应回避提名项目所在的专业评审组评审工作。提名组织机构是指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省级专业学会、全省性行业协会(联合会)等,鼓励提名机构在本学科、本行业范围内提名优秀项目参与省科学技术奖竞争。提名部门包括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南京分院、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及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其他部门。
提名者权利和义务。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实际操作中,由专家学者提名的项目,在答辩评审环节提名专家学者应参与答辩。由组织机构或部门提名的项目,应有提名机构相关负责人参与答辩,或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参与答辩。
对提名者的管理。基于被提名项目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中表现出的水平和真实性,建立对提名专家学者、提名机构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对未能尽责的提名者的相关行为记入信用档案,视具体情况对提名者进行相应调整和追责,逐步形成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提名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符合我省实际的提名制度。
2.进一步完善科学的评审制度。依据国家科技奖励改革精神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12号),按照省科技奖励总数与江苏科技人员数量、科技创新实力相匹配的原则,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15%,二等奖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30%。
改进完善奖励评审流程和规则。参照国家奖励评审方法,依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形式审查、专业组初评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其中专业组初评包括网络评审和专业答辩评审,评审流程实行逐级淘汰制。突出原始创新和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重大原创性和应用型科技成果。扩大科学技术奖励范围,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等科技人员在我省期间独立或合作形成的科技创新成果参与省科学技术奖竞争。
3.明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政府部门的职责。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相应专业组项目进行独立的科技评审。充实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专家库,并基于评审专家在评审中表现出的专业水平和客观公正性,构建评审专家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省科学技术奖综合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组初评结果和省科技厅提供的异议核实、处理情况,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对综合评审结果负责。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职能。
4.增强奖励活动的公开透明度。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向全社会公开省科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和指标数量。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实行申报前、形式审查后、专业组初评和综合评审结果四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监督。
完善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明确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政府部门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评审纪律,省科技厅负责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实行诚信承诺机制,为各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体系。完善异议处理制度,公开异议举报渠道,规范异议处理流程。
严惩学术不端。根据基础类和应用类项目特点,分类确定被提名的科技成果实践检验年限要求,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报奖。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剽窃、侵夺他人发现、发明和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暂停或取消参与省科技奖励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5.强化奖励的荣誉性。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省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广告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合理运用奖励结果。有关部门和评价机构要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物质利益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突出精神激励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增强获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科技拔尖人才、优秀成果、杰出团队,弘扬崇尚科学、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开放协作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
(二)促进全省科学技术奖励体系规范发展。
1.清理规范现行设奖。根据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省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省有关部门、单位及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科技奖励改革精神,进行自查和专项清理。2017年度已经启动的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工作照常进行。自2018年度起,除省科学技术奖以外,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全部停止,确保全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立工作符合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要求。
2.鼓励社会力量设奖。鼓励支持省内学术团体、专业学会、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在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鲜明的科技奖项,对我省不断涌现出的大量科技创新成果给予应有的客观评价。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在奖励活动中不得向评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探索建立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合作竞争的社会科技奖励发展新模式。通过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指导协助,引导社会力量规范社会科技奖励的运行管理,促进我省社会力量设奖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科技奖励整体水平,支持具有社会公信力和行业认可度的高水平社会力量设奖,加快培育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励。
四、组织实施
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发布后,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由省科技厅根据立法程序适时提出《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从法规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精神,由省科技厅研究制定指导性意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健康发展。
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加强省科学技术奖励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增强全省广大科技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踊跃投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