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誓人员范围
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的正、副职等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宣誓组织
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省政府组织,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具体工作。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省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四、宣誓仪式的程序及形式
(一)宣誓仪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
2.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3.主持人宣读省政府任命文件;
4.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进行宪法宣誓;
5.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结束。
(二)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在宣誓人中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左手自然下垂,右手举拳,齐声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领誓人和其他宣誓人依次报出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报出姓名。
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誓词诵读。
五、有关要求
(一)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设立宪法宣誓台,宣誓台中心位置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宣誓仪式公开进行。根据宣誓仪式实际情况,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宣誓人员任职单位代表等参加并见证宣誓。
(三)宣誓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时,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四)宣誓人员应按时参加宪法宣誓仪式,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宣誓仪式组织单位同意,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五)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其他职务或者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的,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六、其他事项
(一)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就职宣誓,法律法规或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处级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举行宣誓仪式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其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等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三)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具体组织办法,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
(四)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