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信息检索:
江苏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地方政策 > > 内容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1-30 15:39:05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促进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创新、技术创新、转型升级和规范、健康发展,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属于规范性文件。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定位是什么?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规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基本条件、办理行政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税务机关的办理程序和步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等主要内容,同时明确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相关试点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推进。《公告》是研究推进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相关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
 
  二、《公告》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和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是研究推进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由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有利于促进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创新、技术创新、转型升级和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的范围是什么?
 
  主要业务范围是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科技公司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规定的涉税业务的咨询公司。
 
  四、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如何办理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相关试点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行政登记。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有关执行问
下一篇:15条新政提升养老服务

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中政国宏社会经济咨询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38

开户银行:北京建行万丰支行

银行账号:1100 1042 4000 5300 6848

联系电话:010-65067990  65067996

图文传真:010-65067996

单位信箱:vip@chinagdp.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