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机关应急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4月8日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应急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委机关应急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保障公务用车需求,提高应急公务车辆使用效率,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江苏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苏车改[2015]1号)有关要求,结合委机关车改后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归口管理
第二条 依据《省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和保留车辆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委机关车队(或驾驶班),隶属委行政财务处。
行财处具体负责委机关应急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包括车辆配备、调度使用、维修保养和报废更新等事务。
第三章 应急公务用车适用范围
第三条 应急公务用车适用范围: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参加省级领导机关和省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
3.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4.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5.送、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
6.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7.干部职工因病需紧急送医。
8.未配备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单位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9.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四章 应急公务车辆管理纪律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的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应急用车使用。应急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落实具体管理责任。
第五条 建立严格的用车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登记等手续办理程序,以及台账资料留存等工作要求。
第六条 落实管理责任。明确单位公车管理负责人和职能处室,以及办理具体管理事项的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应急车辆的加油、维修、保养、保险等按省级机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要建立安全、节约用车的考核制度,实行单车核算,并公示考核情况。
第七条 严禁将应急用车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八条 应急公务车辆实行统一集中停放和检查制度。
第九条 对违规用车要严肃处理,并上报和公开通报。
第五章 应急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第十条 车改后,除正厅职委领导外的其他委领导的应急用车按省公车改革办的规定,其上下班方式自费、自行选择。如开私家车上下班的,经协调可以从省委后门进入大院,车辆停放在我委办公楼前指定位置。
第十一条 在南京市的鼓楼、玄武、建邺、秦淮、雨花台、栖霞等6城区以内公务出行的由发放的车贴保障,从2015年11月起不再报销市内出租车费用。
第十二条 除南京市6城区以外的省内其它地区公务出行,优先选用公共交通,按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交通费用。应急等特殊公务经委分管行财处领导批准可以使用公务车。
第十三条 省外公务出行一般不得使用公务车,由公共交通保障,据实报销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 委领导出差,需接送机场、火车站的提前1天通知车队安排;处级及以下(含处长)干部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的地铁票、大巴票随差旅费一并报销;老干部保障用车维持原渠道不变,享受副省长级医疗待遇和退休正厅级的老干部给予重点保障。
第十五条 国家发改委、兄弟省区市发改委、对口支援单位有关领导来苏调研、访问、工作洽谈需用车的,凭委客情通知单,由牵头接待部门提前2天通知车队安排。
第六章 车队队长(班长)及驾驶员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车队队长(班长)岗位职责
车队队长(班长)在行政财务处的领导下,负责车队的全面工作安排,抓好思想、服务、团结、安全、节约等工作的落实。其岗位职责为:
(一)要有较强的政治、思想、业务和管理能力。能以身作则,坚守岗位,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中既要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又要充分发扬民主,遇事多商量,善于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督促检查岗位分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抓好安全行车工作。组织车队人员参加相关的安全、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的学习培训。制定安全措施,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排查安全隐患,认真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和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行车及车辆管理的要求,做到警钟长鸣。
(三)带领全队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从政,努力把车队建设成为政治思想强、业务素质精、团结协作好的战斗集体。
(四)经常教育驾驶人员注意仪容仪表,做到文明待人,周到服务,用实际行动树立我委良好形象。
(五)根据《派车通知单》负责车辆派遣。随时掌握车辆技术状况,制定车辆维修、保养、调配和车辆更新报废计划,确保车辆完好率在95%以上。认真负责的履行派车和收车程序,保证圆满完成任务。
(六)及时正确地核算驾驶人员的差旅、油料等费用,做到日清日结;负责驾驶人员的考勤;组织好驾驶人员执照年审和车辆年检工作;做好车队的年度计划和总结工作。
(七)每月向行政财务处领导汇报一次车队全面工作,及时反馈驾驶人员的意见和合理要求。
(八)负责车队驻地的清洁卫生,不得悬挂与工作无关的字画,保证室内干净整洁,上班时间不得打牌。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车队队(班)长,按行财处《机关车队正、副队长产生办法》和《竞职机关车队队长人选基本条件》规定,每两年竞聘一次,任期两年。
第十七条 驾驶员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驾驶员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坚守岗位,摆正位置,服从调度,在委机关工作中要保守机密,做到文明礼貌,服务周到,树立文明窗口形象。
(二)在接受委机关用车任务后,做到安全行车,热忱服务,严禁吃、拿、卡、要,完成任务后及时向车队领导汇报。
(三)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和安全教育活动,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严格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做到礼让三先,不开特权车。未经领导同意,严禁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四)认真做好平时车辆的例保检查工作,保持车辆整洁,使车辆处于完好待命状态,随时服从安全检查员的抽查。
(五)发现车辆有故障,应以书面形式向队长说明情况,并在队长和车队安全检查员共同复检后,报处长审批,再送指定修理厂修理。
(六)保管好车辆备件及随车工具,因工作需要交接车辆时,随车备件工具一同交清。
(七)车辆发生事故或碰撞时,要详细写清楚事情经过报告,并及时上交处长,视情提出处理意见。
(八)热情投入委开展的以“减少污染、珍爱家园”为主题的节能环保活动,文明驾驶,科学驾驶,有效驾驶,以实际行动节油节材,为创建节能型处室做贡献。
第七章 应急公务车辆维修与更新
第十八条 委机关车辆维修必须在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的定点维修厂进行。
行财处综合厂家信誉、修车质量、收费标准、服务态度、方便程度等因素选择并确定1-2家定点维修厂。
第十九条 车辆维修前驾驶员须先填写送修单,车队队长提出车辆修理意见并进行估价,在送修单上签署意见并报行财处长审批,审核同意后车辆方可送修。
车辆维修更换下来的主要零部件应带回委里交车队队长查验。
第二十条 车辆送修原则上由该车辆驾驶员负责,以下情形需由两人送修,维修价格达到1000元以上的或行财处处长认为需要两人送修的。
第二十一条 车辆维修时如发现需增加或变更修理项目,或维修费用超过估价,应重新填写送修单,报批手续同本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车辆维修如不按照规定填写送修单或未经车队队长签署意见和行财处长审核同意就送修的,所产生的车辆修理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车辆装潢方案由车队队长提出,报行财处长审核同意后由车队队长负责办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一般性耗材,如坐垫、脚垫、拖把、车腊等,由车队提出申请,经行财处长同意后,统一采购,按需领用。
第二十五条 车辆保险由行财处统一择优选定保险公司。具体保险事项由车队队长按照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经行财处长审核同意后报销保险费用支出。
第二十六条 根据委机关车辆状况和车辆报废更新有关规定,行财处每年适时提出车辆报废更新计划,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按政府采购要求办理车辆购置更新手续。
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1.6升,价格12万元以内,应急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1.8升,价格18万元以内。根据需要可在编制内配备排气量3.0升,价格25万元以内的商务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委行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