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信息检索:
江苏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地方政策 > > 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6年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 苏发改能源发〔2016〕359号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6-05-09 09:16:16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风电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84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苏发改能源发〔2014〕1334号)等要求,结合各市报送的“十三五”第一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备选项目,经研究,现明确2016年度风电项目核准计划备选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年度规模配置方式。按照国家陆上风电项目实行年度规模管理的规定,省将各地上报的陆上风电项目统一纳入备选项目,并实行滚动调整机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风电项目核准规模内,省对满足核准条件的项目,采用“先报先核先得”的年度规模配置方式,且全省核准规模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年度规模。项目核准后,自动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十二五”时期已安排的风电项目核准计划,在2016年3月17日前未完成核准工作的,一律废止。对于备选项目,各地要督促项目单位抓紧深化前期工作,最迟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上报核准;逾期未报或虽已上报但不具备核准条件的,从备选项目中自动调出。对于非备选项目(包括已纳入“十二五”核准计划但未在2016年3月17日前完成核准且已废止的项目),具备建设条件的,经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书面确认,可于2016年10月21日至31日,由项目所在市发改委提交报告,申请纳入省2016年度备选项目;在年度规模富余的情况下,满足核准条件、并经核准的,可自动纳入2016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要加强沟通协调,指导项目单位全面取得核准支撑性文件,注重项目“名称及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一致性。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按照国家风电管理规定和省发展改革委苏发改能源发〔2014〕1334号《意见》等要求,切实加强风电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考核机制。对于备选项目核准完成率100%地区和开发企业,下一年度优先安排新建风电项目。对于备选项目规模、个数核准完成率低于80%的地区,下一年度减少新建风电项目,低于70%的不安排。对于全省范围内备选项目规模、个数核准完成率低于80%的开发企业,下一年度不安排该企业及其出资人的新建风电项目。对于非备选项目、且申请2016年度备选项目后核准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2年(2017-2018年)不安排项目所在地新建风电项目,2年(2017-2018年)不安排该企业及其出资人的新建风电项目。

  四、请省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等部门及下属机构,依照各自相关法规,在项目业主申办国土预审、环评批复、规划选址、水土保持等手续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请省电力公司加强对接,落实电网接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加快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风电项目建设与配套电网同步投产和运行。

  附件:江苏省2016年度风电核准计划备选项目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4月13日

 

抄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上一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成立江苏省碳市场建设办公室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 发改能源〔2016〕621号

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中政国宏社会经济咨询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38

开户银行:北京建行万丰支行

银行账号:1100 1042 4000 5300 6848

联系电话:010-65067990  65067996

图文传真:010-65067996

单位信箱:vip@chinagdp.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