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网页样式 | |||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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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供电营业许可 | 审批对象 | 企业 |
子 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受理处室 | 电力能源处 |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
受理处室 | ||
设定依据 |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2.【规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1996年第5号) 第三条 国家对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九条 省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独立省电网经营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省级营业区在申请前,省电网经营企业应就省内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与相邻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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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链接 | |||
申报材料 | 申请人需提供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登记表; 3、电网接线图和规划图; 4、供电区平面图;5、外购(送)电协议文本;6、供电营业区划分双边达成的协议和意见。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申请材料以邮寄和电子邮件形式同时申请。 | 申请条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电力企业。 |
办理流程图 | 可点击链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办结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 中介服务时限 | ||
中介收费依据 | 可点击链接 | 中介收费上限 | |
征求社会 各界意见 |
您认为该事项公开:真实 〇是〇否 完整 〇是〇否 准确 〇是〇否 | ||
理由: | |||
您认为该事项应:〇保留 〇取消 〇下放 〇改进 | |||
理由: | |||
部门联系电话 | 025-83392413 | 省审改办征 求意见邮箱 |
jsssgbzqyj@163.com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