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信用办〔2015〕21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信用办、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根据国家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要求,为深入推进2015年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现将《2015年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5年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15年5月18日 附件: 2015年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启动之年。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江苏工作的最新要求,以国家和省规划纲要为指南,以健全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信用人才队伍建设为支撑,以信用信息应用、深化试点示范、区域信用建设、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信用文化建设为重点,全面提升诚信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组织推进力度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规划纲要。编制印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任务分解和三年重点工作任务,认真做好规划宣贯解读和任务分解工作。组织各地各部门研究出台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或“十三五”规划,紧紧围绕国家和省规划纲要明确的发展思路、主要目标和建设重点,因地制宜,狠抓规划实施,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 2、筹备召开省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报请省政府调整和加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筹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落实国家和省规划纲要以及有关会议精神,总结交流2014年工作情况,协调解决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等工作中的问题,研究部署2015年工作。 3、强化组织建设。引导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建立完善信用建设工作组织体系,强化市、县(市、区)信用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信用管理和技术支撑人员。 4、提高信用建设专项资金效用。编制印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投向,做好资金安排工作,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完善、对外查询服务、应用型项目建设、信用管理“万企贯标、百企示范”工程、课题研究等工作。推动各地各部门加大信用建设资金投入。 5、加强工作考核。根据省确定的考核办法,按照调整后的考核指标和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对各省级部门、省辖市和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工作考核,做好考核情况反馈和先进经验的总结推广。组织申报和发布创新事项。推进各地各部门建立完善区域和行业考核办法,提升信用建设在综合考核工作中的权重。 二、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6、基本完成省个人库建设任务。加快推进省个人库系统建设,督促承建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应用软件系统开发、用户测试、项目验收准备等工作。系统试运行达到要求后,年底组织项目验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第一批28个部门、5大类、32子类、213项个人数据项归集,初步形成常态化归集机制。 7、实施“信息归集质量提升工程”。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省级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质量的实施办法》,以提高数据质量和深化应用服务为导向,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完善信息归集的协调沟通机制,进一步提高信息归集质量和效率。一是实施省级部门数据管理员和审核员制度。颁发证书,明确职责,形成信息归集和质量管理的稳定队伍。建立省信用中心人员与省级部门数据管理员和审核员联络沟通和工作对接机制,以问题导向强化沟通协调,实现信用记录归集的常态化、连续化和高效化。结合对各部门数据归集日常考核,年底对工作优异的数据管理员和审核员给予表扬。适时召开信用信息归集质量提升工程部署动员大会。二是建立省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督查机制。成立省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督查交流小组,推进各组年内开展1—2次督查活动。组织召开2—3次归集信息质量分析、督查情况反馈和应用交流会,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积极主动解决存在问题,促进相互交流与借鉴,把问题解决在第一时间和操作层面。三是完善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和归集情况通报制度。省信用中心按月编制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情况的报告,按季度编制重点部门和单位报送数据质量分析报告,并通报所在单位领导。年底对各部门信息归集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省信用工作考核内容之中。加大对失信信息和“红黑名单”信息报送情况的考核与通报。四是推进数据目录标准化建设。调整优化企业信息归集目录。面向信息应用需求,对归集数据项进行核心、辅助和一般分类,明确各类信息的归集、公开、应用及时效要求。健全信用主体标识信息,增加各行业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五是提高信用信息入库质量。省信用中心要完善归集信息质量控制技术,通过采取排查数据质量根源、调整数据规则、跨部门数据比对、人工辅助关联等多种措施,不断提高信用信息入库质量。 8、推进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互动发展。一是推进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按照数据目录、主体标识、建设规范“三统一”的要求,支持省级部门和省辖市(区、县)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建设更为完备的信用信息系统。年内基本实现省市两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常态化、数据归集全覆盖,全省13个省辖市全部建成市级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部分市建成个人库,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二是明确省市企业信用信息交换目录。定期开展地级市培训工作,规范各市开展系统平台建设和数据归集。制定省级平台子系统和应用终端接入规范和条件,支持省辖市建设省级平台子系统、开展应用终端信息服务,深化省市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互补交换。三是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验收。组织制定省市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验收规范,按照规范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验收。四是推动市级个人信用数据库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以省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带动部分市(县、区)个人库建设的新模式。五是推进省级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建成部门内信息统一归集报送平台,创造条件逐步建成系统内纵向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实现行业内数据交换和逐步集中,创造条件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共享。积极开设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应用终端。省信用中心开发和部署信用信息智能交换接口。探索研究省公共信用信息容灾备份系统。 三、建立健全褒扬诚信和惩戒失信的信用管理制度 9、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惩戒失信办法和制度。通过制度建设保障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深入实施《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引导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履职需要,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规范、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加快推进《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和应用,适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 10、研究出台重点领域联动惩戒制度。完成《“十三五”江苏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课题研究,突出市场监管重点,选择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税收征管、安全生产、金融服务、劳动用工、网络信息、电子商务、旅游、房地产等一批涉及民生、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研究出台省级层面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办法。报请省政府出台《江苏省纳税人国家税收严重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纳税人地方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11、建立完善信用记录规范。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深化信息应用需求,制定全省统一信用数据目录、系统建设规范、信用信息应用等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公开和共享等一系列管理规范。各省级部门要出台行业信用记录规范,抓紧出台失信行为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规范,促进信用记录规范化和标准化,增加“失信严重程度”和“失信行为有效期”等数据项并报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12、运用信用机制加强行政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研究出台运用信用机制加强行政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流程和方式,将信用承诺、信用审查和信用报告制度嵌入行政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13、建立褒扬诚信红名单发布制度。会同省文明办等部门,联合公布诚实守信红名单。出台守信激励办法,加大对守信者的支持服务,提升重点领域诚信环境,形成扬善抑恶的机制。 14、实施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施行《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基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开发黑名单公示系统,实施“黑名单”联合公示和联动监管。一是推进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及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认定的严重失信黑名单,并做好异议处理和复核。二是省信用中心及时归集各认定单位报送的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定期推送到“诚信江苏”网和省经信委门户网站,以及各省辖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不断深化公共信用信息广泛应用 15、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服务功能。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化服务,进一步完善服务制度,规范服务流程,提升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大厅和省政务服务中心信用信息服务窗口的规范化服务水平。年底前开通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开通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一体化服务平台。运行维护好“诚信江苏”网站。按照开通服务窗口的规范要求,指导各地开设对外服务窗口,制定信息查询的规范性文件,做好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工作。 16、提升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水平。做好省级部门、省辖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服务工作,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政府效能建设、税收征管等服务水平。做好治工、治贿、信贷、外网网站等系统的运行维护和专项应用。开展文明交通信用等一批新型特色信用信息应用服务,拓展信用信息应用途径、服务方式和服务领域。推进省企业和个人两库融合和数据关联。深化长三角信用信息共享。按照国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逐步推进省级平台与国家和外省市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高质量完成国家指定由我省负责的全国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的课题研究任务。 17、实施重点工作创新事项。以信用信息应用和涉及民生领域的信用联动奖惩为主要方向,在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税收征缴等事关社会发展和民生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领域,促进联动监管和联动奖惩。重点组织实施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环保差别水价、金融监管与司法联动长效机制建设、招标采购和财政性资金使用等行政管理工作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无锡市信用立法、南京和苏州市市民卡加载信用信息应用、差别化信用融资、出台《江苏省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全省财政资金使用中实行信用审查等10个重点工作创新和突破事项,食品安全领域失信联动惩戒、旅游领域失信联动惩戒等2项前期准备项目。各牵头单位要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推进计划,确保今年内取得初步进展,2—3年内取得明显成效和良好社会影响。 18、推进政府部门带头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组织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制度,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带头使用信用信息和产品。进一步围绕综合治税、证照联动、劳动监察、政府采购、银行信贷等重点行业和效果明显的领域,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19、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市信用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牵头推动信用信息公开的职责。进一步深化信用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各类信用信息公开方式和期限,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管理机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共享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市工商管理部门要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工商登记信息、企业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审批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和共享机制。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信息的记录、归集、整合和应用,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要加快完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公示工作,建立健全先照后证信息共享和年报信息比对管理工作机制。 五、深化多层面示范试点工作 20、制定推进试点示范三年行动计划。根据国家和省规划要求,制定我省信用建设示范城市标准,及行业和市、县(市、区)示范试点三年行动的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组织召开示范试点工作会议,形成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打造亮点,铸造品牌。 21、组织创建国家和省级信用建设示范城市。组织3—4个省辖市创建国家级和省级信用建设示范城市,积极探索具有地方特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模式。 22、深化行业部门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示范工程。在第一批10个省级示范部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拓展省级部门示范工程,各示范部门应争取有1—2个信用管理应用项目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以重点领域的率先突破为其他领域的全面推进提供示范,带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23、深化县级地区试点工作。在总结第一批县级地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开展第二批县级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县级地区试点工作省辖市全覆盖。推进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形成县级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与发展路径。 24、持续开展“万企贯标、百企示范”工程。组织申报2015年信用管理贯标企业,分解落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信用管理贯标及市级示范企业创建任务,全年实现贯标企业1371家、创建市级示范企业139家的工作目标。落实贯标企业补贴资金。组织认定并发布2014年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启动对一批省级示范企业的管理咨询辅导服务。 六、广泛开展信用宣传和人才培训工作 25、广泛开展信用宣传活动。加强信用宣传力度,积极运用各种主流媒体等宣传平台,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制作一部宣传片,宣传信用建设情况和典型案例,以案例说服人,以典型引导人,以失信案例警示人。逐步开展信用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镇、进家庭等信用知识普及活动,传播信用理念,弘扬诚信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6、举办信用知识竞赛。组织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参与,制定活动方案,编写知识竞赛题,发布活动公告和知识竞赛题。采取报纸专版、网上在线、短信互动等多种竞赛方式,提升竞赛活动的社会参与度与趣味性。 27、开展重点课题研究。围绕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以及经济社会生活中与信用建设相关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加大研究力度,为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支持服务。开展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课题研究,启动省企业库质量控制、考核统计、数据分析和展示等功能的优化升级方案研究,委托开展加强技术改造项目事中事后管理研究。组织省有关部门和部分省辖市开展一批课题研究工作。 28、组织编撰信用知识宣传书籍。介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概念和基本知识,归纳总结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基本理论,研究提出推进具有中国特色、江苏特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印送国家和省、市有关领导,省有关部门,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参阅。 29、举办信用管理师培训班。全年举办助理信用管理师和信用管理师培训班8个以上,培养具有国家信用管理执业资质的专业人员800人以上。委托省信息中心培训中心落实培训的组织管理等工作;各市信用办做好发动、组织学员和日常管理工作;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负责好教学等相关工作。 30、组织各地各部门交流学习。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加大省、市、县三级信用管理人员的调研培训与交流互动力度。举办系统建设、数据归集、应用操作、数据管理和审核等各类培训班,全面提高信用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七、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 31、积极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产业。继续扶持培育发展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和服务,积极扩大信用产品需求,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产品,注重自身人才培养和业务水平提高。 32、规范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出台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的意见。发挥备案管理系统的作用,加强和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推动各地区制定出台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规范信用服务。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合理规范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增强信用报告的公正性、合理性、科学性,增加信用报告的含金量。召开信用服务机构工作座谈会。 33、筹备组建省信用管理协会。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由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单位发起,组织信用服务机构等会员自愿申请参加,做好协会筹建报批工作,搭建起会员间联系平台。 八、深化信用长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 34、参与信用长三角合作例会等活动。配合安徽省信用办及其他各方,安排和参与全年各项活动,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推动长三角区域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共同发布2014年长三角地区备案信用服务机构名单。 35、扎实推进区域信用联动奖惩机制建设试点。全面落实旅游和环保行业试点任务,围绕建立区域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的目标,以信用信息应用为抓手,探索推进三省一市本地区相关制度、标准、工作规范和配套机制建设。 36、积极开展信用立法与体系建设研究合作。共同促进地方信用立法,在立法调研、意见征求等过程中加强沟通,合作开展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前瞻性研究,加强各地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衔接,重点深化区域信用信息应用合作、发展信用服务市场等工作。共同组织做好2015年长三角合作与发展基金项目的申请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