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一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5〕414号)要求,依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推荐第一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经省经信委认定的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二、推荐数量
每个省辖市经信部门推荐的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2个。
三、有关要求
请各市严格对照《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组织所辖县(市、区)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填报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4、5),并做好对申报单位的有关测评工作。请各市于7月15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汇总表》(见附件1)、《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2)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同时将全部材料刻成光盘一并上报。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后,向工信部推荐4家单位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