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机关事务管理局、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5﹞82号)关于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单位申报的有关要求,请各地根据前期摸底情况,组织遴选一批代表性强、工作基础好、管理水平高的数据中心,开展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创建工作,提升试点数据中心能效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
3. 首批试点优先考虑生产制造、能源、电信、互联网、公共机构、金融等领域,且符合《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布局导向的数据中心;
4. 经营因特网业务的数据中心,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等政策法规的要求;
5. 申报单位要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具有完备的能源计量器具(符合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和GB 24789-200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139—2014《数据中心能效分级》和DB11/T 1158—2015《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节能评价规范》),具备开展持续监测的能力,并建立了节能环保数据统计分析制度;
6. 对数据中心绿色发展有明确的目标和工作思路,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较强的节能环保投入能力。
二、推荐方式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会同省通信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能源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文件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在适当结合行业、规模等因素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创建工作
试点单位依据申报材料中的创建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创建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因条件变化确需作较大调整的,必须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准。试点单位原则上应于2016年2月29日前完成试点创建工作,并正式投入运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
四、有关要求
申报单位按照《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填写《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单位申报材料》(详见附件),各地经信委汇总后正式行文上报省经信委,并于2015年8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报省经信委节能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7595494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