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切实将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将相关任务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考核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各地要根据苏政发〔2014〕39号文件要求,逐级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7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
体系实施意见的责任分解方案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参与部门 |
时间进度 |
1 |
培育具有一定规模连锁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培育养老服务业知名品牌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民政厅、商务厅、工商局和各市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 |
培育老年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生活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特色产业制造基地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民政厅、残联和各市人民政府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 |
全省机构养老、社区和居家生活照料、护理康复及相关养老服务提供80万个以上就业岗位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和各市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4 |
到2020年,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70%以上 |
省民政厅 |
省发展改革委、地税局、国土资源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5 |
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金融理财、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 |
省民政厅 |
省教育厅、司法厅、文化厅、体育局、金融办、旅游局和各市人民政府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6 |
到2015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70%的农村社区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到2020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 |
省民政厅 |
省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7 |
到2020年,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分别达到80%、40%,以县(市、区)为单位,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全面建成 |
省民政厅 |
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8 |
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 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民政厅、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9 |
老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在2015年前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标准建成 |
省民政厅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0 |
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1 |
省金融办 |
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民政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
12 |
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 |
省民政厅 |
省财政厅 |
2014年年底出台具体措施 |
13 |
建立养老服务调查评估制度,鼓励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调查,鼓励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评估 |
省民政厅 |
省统计局和各市人民政府 |
2015年启动实施 |
14 |
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充分调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
省民政厅 |
省工商局、地税局、商务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5 |
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 |
省民政厅 |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和各市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6 |
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
省民政厅 |
省发展改革委、编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7 |
推进村办养老院、家办托老所等养老形式的开展,推进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建设 |
省民政厅、老龄办 |
省农委、财政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8 |
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特困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
省民政厅 |
省财政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启动实施 |
19 |
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积极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等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实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便捷对接 |
省卫生计生委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0 |
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0%以上 |
省民政厅 |
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
持续实施 |
21 |
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 |
省卫生计生委 |
省民政厅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2 |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相关部门可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3 |
到2020年,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要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 |
省民政厅 |
省卫生计生委、残联和各市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4 |
建立老年人政策性保险制度。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支持各地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 |
省民政厅 |
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保监局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5 |
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其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县、设区市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财政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启动实施 |
26 |
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对特殊条件的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创新养老服务信贷产品,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资产抵押贷款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
省金融办 |
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和各市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7 |
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
省民政厅 |
省财政厅 |
2014年年底前启动实施 |
28 |
积极争取国债投资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财政厅 |
持续实施 |
29 |
省政府编制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省级规划和本地实际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和各市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启动实施 |
30 |
研究落实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税费优惠政策 |
省地税局 |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1 |
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由政府主办且经营的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其余的实行市场定价 |
省物价局 |
各市人民政府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2 |
鼓励国外、境外企业和个人在我省设立外资养老服务机构,在政策优惠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
省商务厅 |
省财政厅、地税局、工商局 |
2014年年底前启动实施 |
33 |
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4 |
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补贴。到2020年,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
省民政厅 |
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5 |
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水平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民政厅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6 |
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民政厅 |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7 |
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
省文明办 |
省老龄办、团省委、省妇联 |
持续实施 |
38 |
被评为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民政厅、财政厅 |
2014年年底前启动实施 |
39 |
整合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关专项资金,根据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各地进行奖补 |
省财政厅 |
省民政厅 |
持续实施 |
40 |
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投入,落实中央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的规定,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本地区老年人配备健身器材 |
省民政厅 |
省财政厅、体育局 |
持续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