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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5-08-05 15:33:46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经信委,省节能量交易中心,有关第三方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 〕 27 号,以下简称《办法》),从2015 年7 月1 日起,先行在苏南地区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试点。省经信委根据省政府通知和《办法》精神,并按照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了《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省节能量交易中心联系(联系人:施健健   电话:84871352 )。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 年6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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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 〕 27 号)要求,并按照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本细则,以明确相关程序及具体要求,确保项目节能量交易工作顺利开展。
一、交易流程
详见流程图(附件1 )。
二、项目节能量审核委托
1.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节能量的项目应符合《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要求。节能改造项目涉及扩大工艺装置产能规格的,项目节能量计算时,应扣除由于扩大工艺装置规格引起的产能扩大所增加的能耗;淘汰落后产能装置的节能量应依据淘汰前三年的实际生产和能耗情况计算节能量。
2.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淘汰生产装置的用能单位(节能量所有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委托被授权的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见江苏省节能量交易中心官网)对其节能量进行现场审核。
3.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量审核,应向第三方机构提交节能量审核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见附件2 )。
4.提交节能量审核申请表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附双方关于节能量所有权归属协议;淘汰生产装置项目节能量由个人申请审核的,应附项目节能量的权属证明。
二、项目节能量审核、节能量证书签发及信息报送
5.授权的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接到节能量审核委托后,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与委托方签订审核协议,并及时进行现场审核。
6.委托方应配合第三方机构做好现场审核工作,并按附件2 要求及时提供审核所需材料。
7.第三方机构依据《节能量审核规程》(附件3 )审核节能量,填写《江苏省节能量现场核查情况表》(附件4 ),对符合《办法》的项目,向节能量权利人签发项目节能量证书(附件5 )。
8.第三方机构应在签发节能量证书后5 个工作日内向省节能量交易中心报送《节能量证书》(及其对应的《节能量审核申请表》、《江苏省项目节能量现场核查情况表》、《项目节能量现场审核报告》(见附件3 之附件)的电子版(word 版)和书面材料。
9.第三方机构应在每月上旬向省节能量交易中心报送上月的节能量证书签发登记汇总表(见附件6 )。
三、项目节能量转让(交易、赠与)及节能量证书核发
10.节能量受让方应通过省节能量交易中心网上平台公布的节能量证书信息,与持有有效节能量证书的出让方协商。节能量转让(交易、赠与)双方在达成转让(交易、赠与)意向后,填写节能量交易表(见附件7 ),转让双方各自报所在市经信委审核。
11.有关市经信委对节能量转让(交易、赠与)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节能量出让方是否了完成政府下达的节能、能源消费总量及碳排放控制目标,受让方是否违反当地政府有关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管理要求。对没有违反上述要求的节能量转让(交易、赠与)行为,不应阻止。
12.经节能量转让(交易、赠与)双方所在市经信委审核同意后,双方应将节能量交易表及相关材料(见附件8 )报送省节能量交易中心申请节能量交割,省节能量交易中心应于5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有效性核实后,核发新的节能量证书,注销原有证书,并通过网上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四、项目节能量替代(置换)使用
13.项目节能量用于新增产能项目能耗替代、置换的,建设单位要向项目能评审查部门提交用于项目能耗替代(置换)的项目节能量证书,能评审查部门应通过省节能量交易中心网上平台核实该证书的有效性及其节能量等信息,用于替代(置换)的节能量不足新增能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通过审查。
14.项目能评审查部门在出具项目能评批复意见后七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新增能耗置换情况表(见附件9)及用于置换的项目节能量证书报送省节能量交易中心。省节能量交易中心将用于能耗置换的项目节能量证书予以注销,并通过网上平台发布信息。
15.项目节能量用于新增产能项目能耗替代、置换后,剩余节能量在100 吨标准煤(含)以上的,省节能量交易中心按剩余节能量向节能量所有权人核发新的节能量证书,并通过网上平台发布信息。
五、节能量交易网上信息管理
16.项目节能量证书、节能量交易、节能量使用的所有信息,均由省节能量交易中心通过网上平台统一发布。
17.项目节能量证书在交易转让、替代使用等过程中,有关各方应通过网上信息平台了解、核实节能量证书的有效性及其节能量等信息,防止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
18.省节能量交易中心要及时发布项目节能量证书、节能量交易、节能量证书使用的有关信息,确保网上信息的及时和权威性。
六、监督管理
19.省节能量交易中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对节能量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及其节能量审核、节能量交易、节能量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
20.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嫌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通过组织专家、节能监察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地方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节能量审核、交易、置换(替代)使用流程图
      2、节能量审核申请表及审核所需材料清单
      3、节能量审核规程
      4、节能量现场核查情况表
      5、节能量证书(格式)
      6、节能量证书签发登记汇总表
      7、节能量转让表
      8、节能量转让交割申请材料清单

      9、建设项目新增能耗替代(置换)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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