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
最近,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江苏省2015年度火电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能电力〔2015〕170号),明确江苏省在2015年自用火电建设规模中,可安排100万千瓦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对象
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但未经核准、现已建成、且未计入全省发电装机存量的燃煤发电项目。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和企业按照国家电力产业发展政策,对已建成、未核准的燃煤发电机组进行逐一梳理。
二、上报条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411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必须落实相应的小火电机组关停容量和煤炭削减量。鉴于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现已建成,因此,项目落实的机组关停容量和煤炭削减量均必须为“现货量”,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三、申报时限
如本市范围内存在符合上报对象标准、满足上报条件要求的项目,请报送关于燃煤发电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的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并于2015年7月6日18:00前送达省能源局煤炭电力处。
四、后续安排
在各市上报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有关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对象,纳入拟上报国家的《江苏省2015年度火电项目方案》。待国家下达我省2015年度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后,再按程序和条件对项目予以核准。
联系方式:陈 盈 025-86637970。
附件:机组关停容量和煤炭等量替代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