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的要求,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载体定位
——中小企业园建设。在全市重点园区内规划建设中小企业园,统一建设标准厂房、配套公共服务平台,用于承载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项目)。从2012年开始,重点园区引进投资总额低于5000万元以及单独供地不足30亩的工业项目,一律进驻中小企业园标准厂房。
——工业集中区建设。在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具有一定工业基础的重点乡镇工业集中区内,统一规划建设标准厂房,吸纳为区域特色产业配套的中小企业(项目)。从2012年开始,重点乡镇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定位的中小工业项目,一律进驻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
(二)基本原则
——产业集聚。突出区域产业特色,引导中小企业围绕同一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制造业的集中区、吸引投资创业的集聚区。
——土地集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高效开发利用土地,合理整合工业零散用地,鼓励建设多层厂房,提高单位土地产出效率。
——创新驱动。突出研发创新、孵化创业的导向,注重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优先选择工艺技术和产品先进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功能配套。明确划分和设置生产区和综合服务区,加快公共平台建设,提升中小企业园、工业集中区的配套服务能力。
(三)发展目标。
2012年,全面启动中小企业园和重点乡镇工业集中区规划建设工作,各县区重点园区都要规划建设中小企业园,新建标准厂房面积60万平方米,新进驻企业200户;重点乡镇工业集中区新建标准厂房面积55万平方米,新进驻企业230户。“十二五”期间,全市累计规划建设15个中小企业园、20个重点乡镇工业集中区,新建标准厂房面积560万平方米。到2015年,全市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累计进驻中小企业3600家,力争销售收入突破千亿元,培育形成20个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各县区要依据区域特色产业定位,按照布局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编制中小企业园、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性控制规划。其中,国家级、省级开发园区的中小企业园规划面积分别不低于2000亩、1000亩,重点工业集中区规划面积不低于3000亩。规划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经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经信、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园内 “九通、三化” 基础设施建设,将工业集中区内道路、水、电、管网等基础设施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性资金支持。市、县(区)政府要逐年增加对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开发建设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加快建设进度。
(三)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块实施的原则,中小企业园全部推行标准厂房,工业集中区集中联片建设标准厂房。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除机械、装备制造等产业外,原则上标准厂房建设至少在2层以上,每栋标准厂房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单体结构设计应与产业特色、行业特点相适应。要科学安排标准厂房的建设规模和进度,避免建而不用。
(四)加快服务功能配套。各县区要根据自身实际,在中小企业园内设置生产、综合服务功能分区,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资源共享、功能互补。其中生产区包括标准厂房、仓储中心等,综合服务区包括员工公寓、餐饮中心等生活设施及产品展示、商务接洽、后勤保障、集中办公等空间。加快建立完善技术创新、行业中介、融资担保、质量检测、信息发布、商务代理、仓储物流、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工业集中区要依托所在乡镇,完善配套服务功能,适时设立功能分区。
(五)引导项目入园(区)。各县区要根据市确定的区域特色产业培育方向,明确各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的产业定位,集中发展1-2个特色产业,力争3年内产业集中度超过60%。要制定项目投资指南和准入条件,重点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的项目,严禁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入园(区)建设。对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布局分散的中小企业,各县区要通过土地置换,加快向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集中。
三、扶持政策
(一)用地保障政策。各县区要利用好土地复垦、土地置换调整的用地指标,加大对长期闲置土地的清理回收力度,加速“腾笼换鸟”,盘活存量土地,并在每年新增工业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用于中小企业园建设。对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内按规划建设的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统筹安排,优先供给。
(二)财税奖励政策。中小企业园建设在两年内经验收达到AAA级、AA级标准的(分级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中小企业园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征地拆迁补偿和土地开发支出部分以及园内工业企业全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区留成部分,自企业纳税之年起,前五年全部奖励用于园内基础设施建设。
(三)标准厂房政策。各县区政府要对中小企业园及工业集中区内按规划建设的标准厂房给予补助,多层厂房的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及以上分别按每平方米10元、30元、50元的标准补贴,单层厂房不予补助。对标准厂房租赁收入的房产营业税、产权转让的房产契税县区留存部分,实行征后减半返还。
(四)企业入驻政策。凡到中小企业园及工业集中区内进行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开发建设及生产性项目投资的企业,所发生的各项收费实行扎口管理,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受益地财政要对租用标准厂房一年以上的生产企业,给予第一、第二年每月5元/平方米的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工业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经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局、环保局、消防支队等单位参加的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推进、协调服务和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任务,完善机制,加快推进。
(二)加强协调推进。各县区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园、工业集中区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向市领导小组上报规划建设情况和动态信息,制定、争取优惠扶持政策,及时解决企业入园、项目入驻中的难题,形成上下协调、各方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规划建设工作。
(三)加强督查考核。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将中小企业园、工业集中区规划建设的年度目标、序时进度、重点工作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并纳入全市综合目标考核,年终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要建立长效评价机制,对中小企业园建设工作情况实行定期督查通报,确保按时间节点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