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防范和降低住房公积金信贷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发展,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强用户管理。
第二章 报送和整理
第三条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报送时间要求,确定专职的数据上报员,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四条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及相关业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不得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条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对采集生成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并进行定期进行的数据备份。
第六条 如发现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或当地人民银行相关管理部门,并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更正。
第三章 查询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通过系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 审核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
(二) 对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贷后管理的。
在办理上述第一款业务时,公积金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第八条 除“对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之外,相关部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不得违反上条规定进行查询,否则将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相关部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由各部门的专职信息查询员用本人的查询用户进行查询,查询完毕须填写完整本次查询结果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条 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公积金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十一条 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管理部门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征信服务中心、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业务部门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
如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数据库信息处理过程造成的,应当立即进行更正,并检查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二)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
(三)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第十三条 经过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应明确建立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确定其职责及操作规程。
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
查询用户工作人员调离,该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
第十六条 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须报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
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变更备案。
第十七条 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级用户的密码应严格控制,注意保密,并定期更换用户密码。
第十八条 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无权查询的人员不得借用相关查询用户进行查询,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二十条 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数据采集、生成部门应当建立灾难备份系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系统数据丢失。
第二十一条 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征信服务中心报告查询检查结果。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三)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四)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
(七)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相关业务部门,是指连云港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事办理公积金贷款信贷业务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